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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行窃判刑又罚金

http://www.dffy.com 2005-4-25 19:49:18 作者:钱军 徐爱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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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浴室及浴客普遍认为,洗澡前将衣服放入衣柜内就是安全的,但有人却利用这种心理动起了脑筋。4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缪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200元。
  2004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缪某到海安某浴室洗澡,乘人不备之机,其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利用自制的塑料插片捣入浴客朱某的衣柜锁,不经意间锁竟然打开了,心里一阵狂喜,迅速窃得朱某衣服口袋内的人民币1910元。这次成功让缪某看到了一条生财之路。同月的一天,缪某再次用同样方法窜至另一浴室窃得储某的人民币200元。
  2005年1月14日,缪某同苏某到海安一浴室洗澡时,浴室工作人员发现苏某衣服口袋内有塑料插片,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对苏某进行询问后,对缪某进行了盘问。盘问时,缪某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004年11月的两起作案盗窃事实。案发后,缪某退出全部赃款。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缪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即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点评: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洗澡时不仅浴客自身要注意安全,浴室更应加强安全管理。浴室为浴客提供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18条同时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一旦消费者因浴室(经营者)安全管理不当而利益受损害时,浴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2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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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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