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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媒体而做的案件──代理安徽虚拟财产诉讼第一案胜诉后的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5-5-12 7:04:10 作者:李利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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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虚拟财产纠纷诉讼难。当事人说自己的“网财”丢了,但这些网财只是一些电子数据,是不是真的丢了,需要对服务器进行很复杂的查询,如果服务器出现问题造成了数据丢失,要恢复或查询就更难了。另外,审理“网财”案件的法官也必须是网络专家,不然他就很难在诉讼过程中做到客观真实地了解案情,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而就我国目前法官队伍而言,这样的网络专家型的法官还属于凤毛鳞角。我国目前经常上线的游戏用户有800万之多,偶尔上线玩游戏的用户就更多了,而在上网玩游戏过程中发生“网财”丢失的玩家则“十有八九”。如果大家都不计成本地将此类纠纷诉讼到法院,我们现有的法官全部用于审理此类纠纷恐怕都不够用。更何况我国法院目前面临的是案件数量逐年剧升,甚至被个别媒体称之为“诉讼爆炸”的局面呢?
  第三,游戏毕竟是游戏,我们的媒体应当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网络游戏,既然你要去玩游戏,就要以游戏的心态去对待你的“网财”,正象你要在暴风雪的天气里去登珠穆朗玛峰一样,你在明知可能有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仍坚持要去登山,你自己就要对可能发生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在这个问题上,许多网络运营商在制订的类似于《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中都已作了特别清楚的说明,你若不能接受网络运营商的格式条款,也可以不去玩这种游戏,你可以选择其他的娱乐活动,如户外健身、打牌或者是阅读。正如本案原告赵明在胜诉之后所说的那样:上网玩游戏几乎让我脱离了现实社会,不仅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也影响了我的生意,可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现在赵明先生已很少上网玩游戏了。
  第四,根据我国现实情况,不宜马上立法保护“网财”。尽管世界上已有个别国家和地区对网财立法承认并予以保护,但这些“国家和地区”往往是经济和科学技术比较发达的。另外这些国家和地区以上网玩游戏为业的人并不是很多。正如一段民谣所说的那样“外国人有事才上网,中国人无事才上网”,外国人上网查资料,找信息的多,而中国人上网玩游戏的多。而网络游戏给我国的青少年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十分显而易见的。我们当务之急是要告诉青少年们,计算机知识是要学习,但上网玩游戏是没什么意义的,也并非是学习计算机知识的有效途径。而绝不是要马上立法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加以保护,弄得好象上网玩游戏也是“正经八百”的正业似地。
  在这里值得说明的是,即使那些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国家和地区,也大多都是对虚拟财产进行有限地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在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发生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联系时,才能由现实社会的法律进行调整。如游戏运营商擅自删除了玩家的虚拟财产,一个人用虚拟的身份侵害了现实的财产或一个现实身份的人侵害了他人的虚拟财产等等。而对于一个玩家以虚拟的身份侵害另一个玩家的虚拟财产,不管其行为是否符合该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定,现实社会的法律均不予以理睬。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以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主要是指审判资源)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诚如本案开庭结束后,笔者对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所言:尽管我在本案中代理原告诉讼,并且有可能胜诉,但我仍认为本案是不应当发生的。建议你们能在你们的游戏里设置上虚拟的警察和虚拟的法院,因为虚拟世界的纠纷最好还是在虚拟世界里解决。我们现实世界已经够复杂的了,现实世界的法院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去审理虚拟世界里的案件。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很赞成我的观点。


  (作者单位: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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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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