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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龟”案引发对法官的逻辑思维的思考──兼谈构建法律逻辑学的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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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5-16 14:53:29 作者:张耀文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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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2005年5月1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谁来替伤人的“乌龟”担责》一文(该文是对乌龟从楼上坠下伤人事件责任承担的分析),认为作者的分析虽然在理,但总觉得也有不当之处。本着百家争鸣的思想,将自己一点浅薄的看法说出来,以求抛砖引玉。 文章中作者既然将本案定性为动物伤人,认为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确定的规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但最终却以高空坠物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而其中的理由仅是“本案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以及“因本案目前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故案件就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的侵权责任”。这样认定似乎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因而难以服众。 笔者对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该文的作者持相同的意见。但不同的是,笔者认为本案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来确定2至7楼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居民承担民事责任,即直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为本案中的这只“乌龟”在法律地位和作用上实质就是一“物体”。作为法律专业工作者,应该用法律的眼光和法理的思想来观察和分析现象背后的本质,而无需机械的套用法律条文。本案中,首先认定该事件的性质,然后适用准确的法律规范,确定责任原则,最后依据责任原则的指引,最终确定责任的承担。在这过程中,责任原则的确定应该是唯一的,这样产生的处理结果才可能是唯一的,不存在争议的,否则就必然产生矛盾。 由于产生差异的原因是思维方式的不同,这就引发了笔者对审判中法官逻辑思维的思考。法官思维主要在于通过对诉讼参与人的证明和反驳做出裁判和评价,并根据充分性原则对争论的法律事实做出认定,引用有关法律规范最终解决争议。内容主要包括认定法律事实、适用法律规范、得出判处结论。基于法官职业的特定性,法官的思维是一种特定的职业思维。法官须以法律及法理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的问题,其中就包括法律术语的运用、通过程序进行思考和“注重缜密的逻辑”。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必须是理性、清晰、严谨的,而不能凭个人法感乃至情感来办案,否则必然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违背司法公正的原则。再则,司法活动的功能不仅在于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做出公正、公平的处理,而且具备教育群众的一般功能。这就对法官断案不仅要求结论公正合法,也要求对结论的说理过程即符合法律,于法有据,也符合逻辑,说服力强。因此,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推进司法理念进步,不能不对法官在审判中的思维逻辑提出要求。即法官在对案件的审判中,不仅要求注重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而且对判决、裁定的分析、综合、判断、推定、推理的论证过程有着强有力的逻辑支持,以及结论在结构上存在严谨的逻辑关系。 从某中程度上讲,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甚至比法律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随时学习,法律条文可以即时查找,但是科学的逻辑思维却是要依靠长期的专业的训练才能形成。 笔者认为法官形成科学的逻辑思维存在两个前提。1.科学的方法。目前对案例的分析方法主要有: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种。2.正确的理念。正确认定法律适用中实体与程序、目的与手段、情理和法理、正义与秩序等等之间的关系。 但是,法官要训练自己的职业思维能力,排除泛伦理化或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用法律的逻辑去思考并判断法律问题。仅靠法官个人的注重学习与训练是不够的,除了制度上的改革外,也需要学术上的理论指导。这就引发了构建法律逻辑学的设想。 法律逻辑,如《牛津法律指南》所指出的:“法律研究和适用法律均要大量地依靠逻辑。……在实际适用法律中,逻辑是与确定某项法律是否可适用某个问题,试图通过辩论说服他人、或者决定某项争执等因素相关联的。”根据法律的不同阶段,法律逻辑思维的运用主要存在于立法、侦查、诉讼和审判阶段。而其核心是审判阶段的法律适用。在这过程中,各种逻辑推理和逻辑方法都会得到具体的运用。因此,法律逻辑学应该是一门应用逻辑,但又离不开理论逻辑提供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和逻辑方法作为基础。同时,法律逻辑作为一门为法制建设服务的科学,它同法理学又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毕竟法律逻辑的研究是以发挥法的作用为目标的,法的基本原理和价值取向都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起到规范、指引的作用。最后,法律逻辑的研究还离不开法律规范本身,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就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的主体和前提,也应是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的重点,通过分析从中抽象出逻辑形式。 法律逻辑从逻辑的角度对法律加以研究,在整体上必将推动法制建设的进步,促进司法公正彻底实现。而在具体实施上,必将加深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准确适用。
(作者单位:湖南衡阳君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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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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