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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约定不明确 诉讼主张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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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6-13 19:00:57 作者:王长圣 马茸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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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钞票出借给他人时,为防止日后索要利息无依据,小心得让借款人承诺负担利息并留下了书面字据,但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利息要求仍然被法院依法驳回,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王某某与顾某某同住一个村子,王某某因购煤缺少资金,曾向原告顾某某多次借款。2003年1月31日除夕之夜,双方对借款进行了统计,顾某某想到自己的款子存在信用社多少还有些利息,便提出日后要算些利息。为防口说无凭,顾某某要求王某某出具书面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利息。当日,王某某向顾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顾某某煤炭款11980元,在煤炭出售后结清,利息从即日起,以后的利息由我结算"。王某某将购得的煤炭出售后,只还了顾某某4000元,其他的款子再不提起。为此,顾某某多次向王某某追要,王某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不得已,顾某某于2005年4月11日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某归还借款798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2003年1月31日到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诉讼中,王某某不但不同意还款,对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也与顾某某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向顾某某借款,应当归还。王某某虽然在借条上注明由其负担利息,但对利息如何计算约定不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应当视为无息借贷。顾某某要求王某某支付利息难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王某某向顾某某归还借款七千九百八十元,驳回顾某某的利息请求。
法律琏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2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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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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