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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冒用姐姐的名义登记结婚不受法律保护

http://www.dffy.com 2005-6-15 19:11:18 作者:马小英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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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到晚婚年龄,为逃避规费,竟然用姐姐的身份证骗领了结婚证。日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石某与被告许某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了协议。
  原告石某与被告许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2月24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5年初,石某与许某在均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但是石某未到达晚婚年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一笔费用。因石某与其姐长相酷似,为逃避这笔费用,石某与许某经协商决定用其姐姐的身份证来领取结婚证。同年10月8日,石某携带其姐姐的身份证并以其姐姐的名义与许某登记结婚,并于1995年11 月生育一子。此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05 年4 月,石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许某离婚。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石某以其姐姐名义向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结婚证,该登记行为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登记规定,未能从法律上对其与被告许某之间的婚姻行为进行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虽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且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双方感情破裂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能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据此,本案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了协议,由被告许某抚养子女,共同财产中原告石某应得部分一次性抵作子女生活、教育费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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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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