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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检察院联动抗诉终得江苏高院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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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6-16 9:27:17 作者:翟敏 盛振宇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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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靖江市检察院收到了省高级法院的刑事再审判决书,由该院提起抗诉的顾亚飞受贿案件获得了改判。至此,这起由靖江检察院、泰州检察院、省检察院三级联动提起抗诉的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起案件发生在三年前。2002年11月,靖江检察院以顾亚飞犯受贿罪提起公诉,靖江法院一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1998年11月至2002年春节前,顾亚飞在担任泰州市第三自来水厂工程建设工程组副组长、厂长兼生技科科长,泰州市自来水公司生产计划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受贿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顾亚飞不服,提出上诉。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的顾亚飞收受6万元贿赂中,黄某等3人所送的1.4万元与其职务无关,并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他为他人谋利,这部分不应认定为受贿,据此认定顾亚飞受贿4.6万元,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这样的结果引起了靖江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们很大的争议。在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后,他们一致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首先,当时顾亚飞任泰州市第三自来水厂工程建设工程组副组长,在工程款结付的环节中,需他签字证明后,施工单位才能支取工程款。而在这个过程中顾亚飞履行了职务,因此有职务之便。其次,顾亚飞确实为黄某等3人谋利。黄某等3人均证实,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顾亚飞工程中的关照以及希望他在结算工程余款时继续关照。顾亚飞亲笔供词等证据也证实,其在负责工程期间对黄某等3人给予过关照。因此,顾亚飞收受黄某等3人1.4万元贿赂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2003年6月3日,靖江检察院依法建议提起抗诉,经泰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于2004年2月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判决撤消泰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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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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