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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有义务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吗?

http://www.dffy.com 2005-6-23 9:12:01 作者:李璇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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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乃群自1962年10月起至1989年4月期间,曾在南京汽车制造厂汽车配件公司、仪表厂、外经处、设备公司工作,1987年该单位参加了南京市企业统筹,1989年5月蒋乃群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1992年9月其离开南京汽车制造厂应聘至深圳工作,同时委托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保管其人事档案与人事关系。1995年6月蒋乃群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直至2002年4月其到达退休年龄,此时深圳市劳动局告知蒋乃群依据深圳市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其不能在深圳领取养老保险金。此后蒋乃群辗转至南京市要求市劳动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在经过多次联系、反映及上访无果的情况下,蒋乃群于2004年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市劳动局立即为其办理在南京市退休手续并按月计发养老金;判令市劳动局补发拖欠的养老金和利息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南京白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1987年始南京市实施社会统筹,原告蒋乃群当时的企业为其缴费一直至1992年,然而1992年9月以后,原告调离原单位应聘至深圳企业工作,其在深圳履行了缴费义务,到达退休年龄时,原告不属于南京市企业的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该规定仅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行政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原告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代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蒋乃群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蒋乃群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是非常清楚的,即被告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有义务为原告蒋乃群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两审法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有关内容,做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这个合法的判决却面临一个尴尬的结果,那就是蒋乃群在工作了40年后,不得不面临“老无所养”的困境。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发生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情形下,两地社保部门的工作不能衔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然而,虽然到蒋乃群就养老保险提起诉讼时已经时隔7年,劳动部并没有制定出任何实施细则。实际的情形是,各地纷纷以地方立法如深圳或政府令如江苏的形式制定出实施细则,而本应由国家统一认定的如“视同缴费”等问题,也都由各地按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来执行了。
    总之,虽然本案的判决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作出的,合法有效,但是案件背后反映的深层次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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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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