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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重伤后被拖千余米而亡,死者家属获赔4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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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7-4 9:05:47 作者:戴丽娟 栖民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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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车祸重伤者被拖1100米死亡,死者家属愤而索赔55万元”案一审终于有了结果。 致命车祸 2003年11月26日17时40分许,两原告任某某、王某之子任某下班途经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栖霞化肥厂生活区东大门附近,由栖霞大道路南侧向北横行穿过马路时,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浅色小轿车撞击,摔倒在栖霞大道路南侧超车道内。时隔二十余秒后,被告戴某驾驶苏A-68358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沿栖霞大道由西向东行至栖霞化肥厂生活区东大门附近时,因观察疏忽,未采取措施,将倒在地上的任某碾压卷至自己的车肚下,并将任某拖驶至离案发地点约1100米处的栖霞制扇厂门口附近,造成事故。公安机关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任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任某系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浅色轿车驾车人与戴某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不负责任。 栖霞法院于去年12月作出判决:戴某在驾驶过程中疏忽观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案发后自首并向相关部门预付了14万元的赔偿金,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索赔55万 两原告共生有一子一女,儿子遭此不测,全家人真是悲痛欲绝,老两口精神遭受打击之下,决定为儿子讨回公道。两原告认为戴某应对其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为南京金陵摄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摄山化工公司)所有,故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因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该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两原告与戴某协商未成,故于4月21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戴某、摄山化工公司及财保南京分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万余元。 6月16日,南京栖霞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获赔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并非截然可分,故被告戴某与浅色轿车驾驶员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任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已构成共同侵权,两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浅色轿车驾驶员逃逸而下落不明,至今未归案,戴某作为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应先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摄山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某,可以确认戴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故摄山化工公司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摄山化工公司并不是刑事责任主体,故对两原告要求摄山化工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额确定为10万元为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某、摄山化工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任某某、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367328.60元; 二、被告摄山化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某、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三、驳回原告任某某、王某要求财保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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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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