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5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泗阳县居民张某代人打欠条是自愿代人偿还债务行为,依法应当偿还所欠债务。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03年,泗阳县居民杜某某(男,40岁)经张某(女,33岁)介绍欲购买开发商刘某某(男,55岁)承建的泗阳县华城公寓商品房。后杜某某直接与开发商建立了商品房买卖关系,购买了泗阳县华城公寓的一套商品房。同年10月21日,刘某某要求杜某某支付所欠房款5000元,并阻止杜某某对房屋进行装潢。杜某某遂立欠条给刘某某,载明:“杜某某购房欠刘老板伍仟元正(5000.00。”欠条落款署名为“张某”。刘某某因与杜某某不熟悉,要求张某在该欠条上签名。张某遂在杜某某签署的“张某”字样的后面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后刘某某多次向张某索要该款未果,因而刘某某以张某、杜某某为被告,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欠款5000元。答辩中,张某对上述欠条的签名予以否认。一审法院依据刘某某的申请委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欠条中“张某”字迹进行文检鉴定。今年3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苏高法司文鉴字(2005)第17号文检鉴定。结论为:检材中“张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中张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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