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治感冒治出人命 冒牌医生获刑十年

http://www.dffy.com 2005-7-6 9:59:18 作者:陈军 曹卫东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本报讯 7月4日,经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治疗感冒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赤脚医生”刘玉喜被泰兴市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家住泰兴市马甸镇中兴村的刘玉喜现年58岁,年轻时曾当过“赤脚医生”。退休后,数十年没拿过听诊器的刘玉喜自恃有点医疗常识,便在家里开了个小诊所。
  今年1月14日下午,身体不适的村民陈某将刘玉喜请到了家中。刘玉喜诊断陈某患了感冒,遂根据自己的习惯“疗法”,对陈某进行青霉素输液治疗。输液开始后,刘玉喜没有认真观察病人反应,就径自回家了。过了一会儿,陈某突然休克。闻讯赶到的刘玉喜见势不妙,急忙将陈某送医院抢救,然而为时已晚。后经法医鉴定,陈某系过敏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玉喜既无医师执业资格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也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开设诊所替人治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提醒农村患者:“赤脚医生”并非“乡村医生”。“赤脚医生”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鉴于这支队伍的技术水平较低,参差不齐,卫生部于1985年作出决定,要求各地对“赤脚医生”进行考核,凡经考核达到相当于医士水平的,改称“乡村医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国务院出台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





  查看陈军 曹卫东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非法行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江苏法制报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5-11 10:12:23)
· 浅谈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2008-3-10 18:38:21)
· 无证行医竟然敢治精神病 (2008-2-28 17:09:57)
· 是非法行医还是义务帮工 (2007-8-30 20:45:39)
· 虽有医学文凭仍属非行医 (2007-1-30 18:55:05)
·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该判几年? (2005-11-20 21:11:18)


上一篇:应邀签名签出5000元债务 (2005-7-6 9:54:50)
下一篇:出车祸后先保护现场还是先救人? (2005-7-6 10:05:3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