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套取公积金首次被定罪 |
|
| http://www.dffy.com 2005-7-6 10:07:28 作者:李海明 来源:江苏法制报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7月4日,南京首例非法套取公积金案在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六名被告人均被作出了有罪判决。据悉,此前全国各地都先后出现过类似的违法行为,南京法院是第一次将此类违法行为定性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等相关罪名。 5个月套取公积金20万 2004年8月,原南京炼油厂职工张桂华无意中得知只要有购房契约和完税发票便能从单位开出住房公积金支票,一个套取公积金的计划在她脑中慢慢形成。之后,张桂华以每份300—400元的价格从办假证者手中购得假“完税发票”,又购得空白“房屋买卖契约”,填上虚假的内容后提供给他人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她则按对方提取的公积金的数额,收取10%—20%的“好处费”。 起初,她只为一些同事、熟人“办事”,但后来她的胆子越来越大,在利益的驱动下,她决定大干一场,先后网罗了张明强、童政梅、宗玉梅等6人组成了一个中介公司,专门在报纸上发布“速提公积金”广告招揽客户。业务做大后,更主动与一些小中介联系,由他们为其招揽客户,然后一起分成。 2005年1月,当张桂华等人在中央路某建设银行门口帮他人非法提取公积金时,被警方抓获。至案发时为止,他们已作案20余起,非法套取公积金20多万元,获利2万余元。 “漏洞”源于审核不严沟通不畅 问:银行交易窗口的营业员有无发现交易的资料是假的﹖ 答:没有。 问:每笔交易有无不成功的﹖ 答:在我手中没有。 这是被告人童政梅在庭审中被讯问时的回答。 正常的提取公积金程序是:职工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符合提取公积金的凭证,单位审核后开具支票;职工持上述证件和支票到开户银行提取公积金,银行再次审核资料无误后发放公积金。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份合同和完税凭证,再加上必要的审核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了。 再来看本案中犯罪分子的“招术”:第一步,在报纸上刊登“速提公积金”的广告,吸引部分不具备提取公积金条件的人;第二步,与提取人谈好“报酬”后,让其提供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第三步,根据个人资料,让造假者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完税凭证;第四步,将做好的假资料交由提取人去提取公积金。在这一系列环节中,如果契税所、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职工单位这几个部门之间能够互相沟通一下信息,这种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就能降到最小程度。 印文的危害性与印章等同 此案是南京首例公诉机关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起诉的案件。 庭审中,被告人张桂华的辩护人指出,张通过制假者为她制作假证,虽然其有购买完税凭证的故意,但没有购买税收征收印章的故意;张从制假者手中购买了房契合同,不应对合同上的虚假印章承担法律责任,其只是买卖企业印章的行为,而不是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 公诉人指出,刑法对于印章形式的规定,是印章本身还是加载的印文没有具体规定,但公诉人认为印章的本身与加载在印文上的危害性是等同的。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来看,为了拿到公积金,通过一系列环节最后获取了直管公房契约上面盖有的公章,这是他们积极追求并希望达到的结果,其对于危害后果是明知的。因此把完税证和印章隔离开来,将印章的概念狭义认为是印章实物是错误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仅购买一个凭证,而并非伪造印章,从法庭调查来看,所谓这些凭证均是被告人本身有伪造的故意,而且这些东西的制作也要由被告人提供相应的姓名、单位等资料才能够完成,而且在这些资料上必须加盖由特定人伪造的印章才能完成,离开了上述任一个行为都不能成功。 经审理,玄武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桂华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明强、童政梅、纪三南、宗玉梅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被告人卞荣俊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查看李海明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公积金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江苏法制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