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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飞来凶手

http://www.dffy.com 2005-7-9 17:23:41 作者:宋世明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警察办案路上,突遭飞石击杀。车在高速路上飞驰,凶手却在立交桥上。谁是凶手,谁该对事件负责?
  凶手从天而降
  2004年3月4日,巡警在沪宁高速公路巡查时,发现了一个意外情况。在高速公路的快行道上居然歪歪斜斜地停着一辆车。喊话后那辆车仍然未动。尤为奇怪的是,从外边看过去,车内似乎没有人。
  民警决定上前去查看这辆车的情况。可是,就在打开车门的那一刹那,巡警大吃一惊。车子挡风玻璃上面有个大洞,驾驶员躺在里面不动了。
  高速公路巡警大队决定立即封锁了这个路段,巡警立即展开了调查,他们初步断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奇怪的是:现场既没有车辆相撞的痕迹,车门紧锁,也没有打开过,另外,也没有人看到过这辆车出事的过程,交管部门的报案记录上也没有找到关于这个事故的任何线索。
  勘查发现,这辆车直到司机死亡都保持在最高速的第五档位,也检查不出司机做过其他应急处理的痕迹。
  通常在高速行驶下遭遇车祸,死亡时驾驶员的身体一般会向前倾。但从现场看,驾驶员是向后躺卧的姿势,不仅如此,侦查人员在车内还发现了一个大的石块,而且沾有血迹。
  于是,警方给这个事件定了性:这不是交通事故,死者是被一块重达12公斤的大石头砸死的。那么,这块石头从何而来,又是谁拿着石头砸死了司机呢?
  是谁杀死警察
  驾驶证上显示,死者是上海人,名字叫陈某。
  陈某,今年29岁,是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一名民警,出事前,正在调查一个经济案件。3月4日这天,他开车回老家处理点事情。父亲陈永高。陈某是老陈唯一的儿子。
  死者是警察,而且正在侦查案件,事情变得更复杂了。什么人居然对警察下毒手呢?在现场只有车内的物品和死者自身的遗留物,并没有任何第三者的痕迹。唯一的外来物就是这块重达12公斤的大石头,于是,侦查人员只好从石头入手,他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弄清楚:这块石头到底是从哪来的?
  民警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寻找石头的来源,很快一条线索浮出了水面。
  通过技术比对发现,案发现场的石头与附近一个工地的石头成分完全相符。石头的来源被确定了,可随之一个新的疑问摆在了人们的面前,案发现场与工地最近距离是3公里,这么远的距离,一个重达12公斤重的石头是怎么来到案发现场的呢?新一轮的技术勘查又开始了。
  是不是从前方的车辆掉下来的呢?
  然而,这种推测很快就被否定了。原因就是:假如一辆汽车在高速行驶的时候,那辆车也是高速行驶,石块掉下来跟后面那辆车,碰撞不会这么厉害,速度不会太大。那么,除此之外,会不会有其他情形发生呢?在技术勘查人员的脑海里又闪现了这样的场景:凶手杀人后将车辆行驶到沪宁高速公路无锡段,为警方设下交通事故的假象,然后逃离了现场?
  现场图的位置显示,案发现场140米的地方是一个天桥,那么这个天桥和案件又有什么关联呢?
  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结果是,案发那段时间,沪宁高速公路正在改建,运输石头的车辆经常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面的天桥上,汽车上有可能会掉下石块。
  汽车上掉下来的石块会不会又从天桥上坠落到高速公路上呢?侦查员对运输车辆观察后,基本排除了这个可能性。原因就是,在天桥的两边有1.97米的防护栏,而穿过天桥的车辆,都是小型运输车辆,车辆的高度不会超过两边的隔离护栏,即使有石块滑落,也不会掉到桥下去。虽然观察的结果排除了天桥上运输车辆掉石头这个可能,但是,站在天桥上,眼前的情景却让办案人员的思路豁然开朗:石头如果是从天桥上的卡车上自然滑落的,当然不会砸到高速公路上,可是如果有人故意把它扔下去呢?
  警方随即对高架桥进行了勘察,在高架桥勘察的过程中发现,在高架桥的北侧,在高速公路下面,超车道相对应的位置路面上,发现了踩踏的痕迹,在水泥护栏上,也发现了攀爬的痕迹,在铁栅上面,发现了触摸的痕迹。这是一件人为的案件。
  经过侦查人员的走访,一个叫王东升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王东升,无锡市南北唐乡人。警方发现,在案发时间,也就是2004年3月4日的晚上8点,大桥周围的居民只有王东升走过天桥。
  虽然王东升路过案发现场,但是,谁又能证明那块大石头就是他扔的呢?此时,一个关键的人出现在警方的视线,他叫袁盘法,是王东升的好友,而出事的那天晚上,他们见了面。袁盘法说:“他(王东升)说,他在西边那个公路(立交桥)上,把他绊了一个跟头,把他摔到一边去了,他抱起那个大石头,搁到那个栏杆上举起来,滑下去了,听到咕咚响一声。”
  凶手被判无期
  案件终于真相大白。那么,王东升为什么要投掷这块石头呢?他为什么要杀死陈某呢?
  王东升的口供,有点出人意料。原来这起扑朔迷离的凶杀案发生的过程却十分偶然:王东升那天晚上喝醉了酒,经过高速公路上方天桥的时候,被桥上的石块绊了一个跟头,就把那块大石头举起来从天桥上扔了下去,没想到这块石头恰好砸进了从下面开过的汽车,并砸死了陈某。扔石头只是王东升醉酒后的一个冲动动作,却闯下了大祸。尽管王东升很后悔,但是他的过错,给陈某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2004年7月14日,无锡市检察院指控王东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同时,陈永高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王东升赔偿人身伤害损失46万元。
  2004年8月8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判处王东升无期徒刑。9月30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王东升赔偿原告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08910元。
  然而,经过法官调查得知,王东升犯罪前无工作,无正常收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立交桥归谁管理?
  如果不是立交桥上的那块石头,悲剧或许不会发生。2005年2月,陈某的家人将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被告作为立交桥的管理者,没及时清理石头,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此索赔各项费用40多万。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立交桥到底归不归宁沪高速管理。
  陈某家人提供了江苏省工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及被告职工的调查笔录,予以证明被告是立交桥的建设者和所有者,因此认为被告应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而宁沪高速则提供了无锡市锡山区交通局证明一份,认为立交桥属于乡道上的公路桥梁,其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因此自己不是乡道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也不是赔偿义务人。
  高速公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作为沪宁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对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负有维护管理职责及西北塘立交桥作为沪宁高速公路上的跨线立交桥,由被告负责建造并维修的事实均无争议。沪宁高速公路作为一条高等级、车流量大的高速公路,对路面安全性能的要求是较高的。西北塘立交桥作为横跨高速公路的桥梁,对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行有着重大影响。被告作为经营管理单位,从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行中获取利益,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对高速公路安全运行有着重大影响的桥梁理应由被告进行管理。另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或者发现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以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由该规定也可看出,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的跨线立交桥应由被告进行管理,负养护巡查责任。综上,法院认为,西北塘立交桥应由被告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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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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