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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买足球彩票引发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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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7-14 9:00:15 作者:夏伟忠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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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是常州市某体彩销售点的负责人,他怎么也没想到,卖彩票居然会引发纠纷甚至闹上法庭,最后还要承担近3万元的损失。日前,笔者从常州中院获悉了这起离奇纠纷的前前后后。 4张足球彩票 引发5万纠纷 2002年3月30日,王亮到陈明经营的体彩销售点购买第10期中国足球彩票。王亮向销售员提供了事先编好的1张足球复式投注号,要求销售员按此号出票。销售员告诉王亮1张彩票1万多元,王亮要求销售员打出来。之后,王亮改了2个号码,又要求销售员再打2张复式彩票,打一张单式彩票。打完彩票后,销售员将彩票交给王亮,要求王亮支付49154元的购票款,王亮当即表示不要了,并要求撤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随后,陈明赶来,同王亮一起到常州市体彩中心要求撤销4张彩票,该体彩中心电话请示江苏省体彩中心,得到的答复是不可撤销。之后,双方返回彩票销售点,陈明坚决要求王亮付款,王亮无奈,支付了身上仅有的154元,同时出具一张“欠彩票点49000元”的欠条。 多次催款未果 终于闹上法庭 陈明依据欠条多次向王亮催要,王亮一直未付。2002年4月26日,陈明只好自己向省体彩中心支付了49000元彩票款。见王亮无心给钱,陈明于2002年5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王亮支付欠款49000元。 在法庭上,原告陈明诉称,2002年3月30日,王亮在我经营的体育彩票销售点购买4张足球彩票,总金额计49154元,当时王亮称钱不够,但彩票他是要的,答应先付154元,余款隔天来付,并打了1张49000元的欠条。该款我多次催要,但王亮却以无钱为由推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王亮支付欠款49000元,并支付滞纳金。 被告王亮辩称,到陈明处购买彩票是事实。因本人对复式足球彩票的真实含义不理解,故让销售人员打了3张复式彩票、1张单式彩票,当销售人员将打好的彩票交给本人,并要求本人支付购票款四万余元时,本人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所购彩票。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我和陈明一同前往常州市体彩中心交涉撤销彩票事宜,常州市体彩中心经请示省体彩中心,答复无法撤销。本人迫于无奈,在陈明的要求下支付了154元,余款向陈明出具了欠条。造成本案后果源于本人对复式足球彩票理解错误,导致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应属重大误解。本人购买第1张彩票需要支付金额,但销售人员没有及时提醒,仍然出示了后面的彩票,作为销售人员在明知未付彩票款可以作取消票处理,却采用欺诈手段,隐瞒事实,诱使本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即向陈明出具“欠条”,销售点应属欺诈行为。因此,请求法院撤销“欠条”,并依法驳回陈明的诉讼请求。 双方均有过错 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明与王亮之间的买卖足球彩票的合同不成立。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购票人如未付款的,已输入的数据为无效数据,视为取消票。同时《中国足球彩票官方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也规定,销售售货员收款后才能出具兑奖彩票。因此,应认定买卖足球彩票为实践性合同。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当事人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支付购票款,合同始能成立。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有买卖彩票的意思表示,但缺乏王亮支付购票款的行为,因此,应认定双方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由于买卖合同不成立,陈明依据王亮所写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亮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本案中,陈明作为彩票销售者,在与王亮第一次发生买卖关系时,违反了交易中应有的自我保护的注意义务,且违反销售规定,在王亮未付款的情况下连续打出四张兑奖彩票,从而造成重大损失,陈明自己应负主要责任。王亮在对复式足球彩票的价款不了解的情况下,连续叫陈明打出三张巨额复式足球彩票,从而给陈明造成重大损失,对此,王亮应负次要责任。王亮应根据自己的过错责任,对陈明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亮赔偿陈明损失19600元。 一审宣判后,陈明与王亮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均向常州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彩票买卖具有其特殊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终端在售票过程中,如果发生售票数据输入完结,但购票人未付款或输入数据与购票人的选择存在误差的,已输入的数据为无效数据,视为取消票,并须立即按照取消票的操作规定,将已输入的无效数据作取消票处理。而《中国足球彩票官方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根据上述两项规定,销售人员必须在购票人付款后才能出具兑奖彩票,购票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已输入的数据为无效数据,应作取消票处理。据此,买卖彩票行为应以购票人支付票款为合同成立要件。本案中,售票人员在王亮未支付第1张彩票款的情形下,又连续打出3张彩票,购票人王亮当即表示不同意支付票款,之后向陈明出具欠条、收取彩票又非其本意,故双方间的彩票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在王亮未支付第1张彩票款的情形下,售票人员又连续打出3张彩票,致使电脑输入的彩票无法作取消票处理,对此陈明作为销售者,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其应承担主要责任;王亮作为购票人,在对复式足球彩票的价款未作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随意指令销售人员打票,在该缔约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其对陈明所受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大小比例,判令陈明承担60%、王亮承担4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据此,常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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