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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代孙状告监护人

http://www.dffy.com 2005-7-26 9:23:29 作者:史友兴 李益成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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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仅8岁的小勇,因父母离异均不愿领带,只得随爷爷共同生活。为了追索抚养费,将父母一同推上了被告席。但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均成为被告,小男孩没有了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问题法院以人为本,同意让爷爷代孙子起诉,维护了小男孩的合法权益。
            父母各自飞 孩子成累赘
  1997年2月,21岁的镇江市丹徒区农家女李丽与25岁的当地青年刘东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日,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同年9月补领了结婚证。当年岁末,儿子小勇降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欢乐。作为家中的独子,小勇成为父母的掌上明珠,尽情地享受着父母的宠爱。
可是,对于小勇来说,幸福的日子实在是太短暂了。由于父母恋爱的时间很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更谈不上感情基础,两人之间的矛盾也渐渐地显露出来。2002年12月16日,刘东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京口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李丽与刘东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儿子小勇则成了双方的累赘,两人均以自己没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不愿抚养小孩,极力将小孩推向对方。
  法院认为,双方婚生子小勇已年满5岁,此前随刘东生活时间较长,刘东也有稳定住处,小孩随刘东生活较好,李丽应当承担小孩部分抚养费。
  2003年1月8日,法院判决准予刘东与李丽离婚,小勇随刘东生活,李丽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120元,李丽给付刘东2580元,家庭共同债务由刘东承担。
            漂泊无定处 栖在爷屋下
  一审判决生效后,李丽没有按期履行抚养给付义务,也没有给付2580元,刘东便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申请执行期间,李丽与刘东达成协议:小勇随母李丽生活,儿子的生活费由李丽一人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由李丽、刘东各半承担,至小勇独立生活为止。协议还对部分财产的处理进行了重新约定,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全部消灭。
  李丽心想,儿子随自己生活,就应随自己姓。于是,李丽便找到刘东,要拿回儿子的出生证明为儿子改名字。刘东一听就火了:“儿子是我的,不可能让他改名字,与自己断绝关系的。要想拿出生证,门都没有。”李丽一听,也是火冒三丈:“不改名字,我就不会带儿子的。”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时,小勇的爷爷刘军听从了弟弟的劝解:你就这么一个孙子,是不可能给人家的,他们不愿抚养,就你抚养吧。这样,刘军与李丽订立了协议,约定:小勇暂由刘军领养,小勇生活费每月120元由李丽支付给刘军,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由李丽承担。
  协议订立后,小勇便随刘军生活,李丽亦按约定承担了儿子的抚养费。2004年2月至8月,刘东在父亲的要求下,也承担了儿子的抚养费1430元。
            爷孙度日难 携手上法庭
  刘东本来就不愿意带儿子,对父亲未征得自己的同意就将儿子接下来十分的恼火。这样,常常因儿子的抚养问题与父亲产生矛盾,甚至发生争吵。刘东有了怨气后,又将怨气发到儿子小勇的身上,经常对儿子暴力相加。
  小勇到了上学的年龄,经济上越来越拮据,再加上刘东的一些恶语和暴力,爷孙的生活日渐艰难。万般无奈下,爷爷刘军领着孙子小勇,来到京口法院,将小勇的父母一同推上被告席。
  在诉状中,爷代孙控诉道:我是两被告的儿子,两被告离婚时法院判决我随父刘东生活,母李丽承担我的部分抚养费,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执行,相互推诿,只能和爷爷生活在一起。我这9岁的小孩,有父母,他们不肯领养我,为生存,为活命,为上学求知识,为着能享受同年儿童的幸福生活,实在无奈,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每月各承担原告生活费150元,原告的教育费由两被告各半承担。
  小勇的起诉,却给法院出了道难题。小勇还不到9岁,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提起诉讼的行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小勇的监护人,在法律上就是他们的父母,可是,他要起诉的就是他的父母,他的父母也就不可能再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他行使诉讼权利。这就使小勇陷入了无法打官司的境地。
  在这样的情况下,京口法院为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决定让其爷爷作为小勇的临时法定代理人,代小勇进行诉讼并为其办理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孩子父母生 责任岂能扔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是原告的父母,应当承担抚育原告的责任,抚育责任主要包括领带照料和抚养费的承担。现两被告均不同意领带照料原告,故原告暂由其祖父刘军领带照料的现状可予维持,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必要的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刘东以要求按照两被告协议处理原告抚育问题为由,拒绝承担原告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两被告承担原告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两被告的承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酌情确定。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东、李丽每月分别承担原告小勇生活费100元、200元,至2008年2月;被告刘东、李丽自2008年3月起每月分别承担原告小勇生活费160元、140元,至原告小勇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小勇的教育费、医疗费由两被告各半承担,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十分尴尬的变更抚养费纠纷,小勇不到9岁,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为其进行民事诉讼。本案中,小勇的父母都健在,也没有失去监护能力,因此,小勇的父母当然为小勇的监护人,小勇的所为民事活动,包括民事诉讼也只能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如果小勇父母相推诿代理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本案的问题是,小勇为了追索抚育费,把父母一同推上了被告席。父母成为被告后,再由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小勇代为诉讼,显然是不合适的,在法律上也是无法操作的。这样,小勇自己不能独立进行诉讼,父母又不可能代为诉讼,又无其他的法律途径可让他行使诉讼权利,在法律面前,小勇便陷入了无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尴尬境地,这不能说不是法律的一个缺陷。本案中,法院以人为本,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意爷爷以临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小勇诉讼,并作出判决,维护了小勇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个成功的尝试。(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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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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