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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冰”之痛

http://www.dffy.com 2005-8-2 9:11:35 作者:程振立 姚银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寒冬深夜,朔气沁骨,四个农民为10元的劳务费从热乎乎的被窝中爬起来,为大运河中的两艘沙船破冰通行,没想到意外地掉入船冰之间,被挤成重伤。不测风云,旦夕祸福,究竟谁来埋单?
              深夜破冰
  时间推回2005年1月3日,邳州,零下15度,气温下降到近10年来最低点。
  在船上扛了一天水泥的老顾,躺在暖烘烘的被窝里觉得异常舒坦。“铃——铃——”,突然的手机声响打破了房内的宁静, “老顾,我一个朋友高勤要破冰,40来米长,四个人,一人10块钱,来吧?”是一起干活的高凯歌。破冰是将封凌的冰层砸开,让冻住的船只航行。老顾知道这个天气破冰可不是什么好活,封凌的河面现在比铁还硬。然而到手的活毕竟不能推出去,全当是活动筋骨了。简单的交代几句,老顾拽着铁橇出了门。
  来到河边,其他三个工人早已到了,河面的风没有阻拦,肆无忌惮。原来是两条沙船的船主潘风和高闻要将沙子卖给沙场的老板高勤。四个人简单地分了一下工,说干就干。船主将船开动,震动周围的冰层破开,四个人分站两条船头,用铁橇使劲地将冰层戳开。浑身冒汗的老顾越干越起劲,动作的幅度也越来越夸张。突然,老顾觉得手臂一坠,铁橇戳空,整个身体倒栽葱地栽了下去!身边的高凯歌眼疾手快,一把攥住了老顾的脚踝。一头插在水里的老顾只觉得不断向前推进的船头和冰层将自己的肚子一下子挤成了一层薄纸,知觉在瞬间幻灭。几个人手忙脚乱地将老顾从水中拽上来,急送市人民医院。经过诊治,为外伤性后肠三处断裂,肠膜多处受损,住院24天花费了2万多元医药费。
              谁之责任
  出院后,老顾找到两船主潘风、高闻和沙场老板高勤,要求赔偿适当的医药费用。多次遭拒后,2005年3月27日,老顾一纸诉状将三人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原告老顾诉称,事发当晚,被告高勤雇佣自己和其他三人给被告潘风、高闻破冰行船,自己在破冰行船中掉入船下被船挤伤,伤后治疗花掉大量医药费。自己是为三被告干活,在这个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该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故请法院责令三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高勤感到非常委屈,其辩称,当天晚上,潘风、高闻两船主急于把沙子卖给我,潘风打电话让我找人破冰,我没有同意。后高闻到家找我,让我找人破冰,当时天已黑,我没有同意,高闻提议我找高凯歌,由于高闻手机只有2元话费,让我用自己的手机与高凯歌联系,接通电话后,讲明每个人10元,他同意找人,我又提议让他联系原告老顾参加,后高闻买了锅饼,准备管他们饭,这个更说明是高闻和潘风两人雇佣原告的,与我是没有任何关系,我只是出于好心帮助他们联系,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
  被告高闻和潘风则辩称,人是高勤用其自己的电话联系的,价格也是他讲的,而且当时我们也没有说明要自己支付原告的报酬。同时,原告在诉讼中也主张其受雇于被告高勤,所以,原告在破冰过程中受伤,理所当然应由其雇主高勤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庭判决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高勤与高凯歌商定破冰、并讲明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等事宜后,高凯歌和原告老顾等四人自带工具上船破冰,原告老顾所提供的破冰劳动不是被告高勤所从事的沙场经营和被告高闻、潘风所人事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组成部分,加之原告老顾系为三被告共同利益从事的劳动,无论三被告中哪一位支付报酬,都不能认定是其个人行为,故原告所提供的劳动与三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原告老顾在完成承揽事务中损伤,原则上应当自行承担,但三被告明知深夜气温又较低的情况下,让原告等四人在船上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劳动,三被告显然对其指示过失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老顾在从事劳动过程中,由于不慎跌入水中,造成损伤,对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高勤、潘风、高闻赔偿原告老顾各项费用14686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重点在于:一是区别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从本案中来看,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原告老顾自带撬棍破冰,为对方提供一次性劳动,对方是一次性给付工钱。同时,三被告所提供的“破冰”劳动不是平时经营的沙场和运输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可推定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二是在佣金没有确定出处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承揽关系的主体,也即原告与谁之间发生承揽关系。虽然佣金没有确定由谁给付,但原告的劳动是为三被告利益从事的劳动,也就是说原告和三被告之间形成了均不是三被告所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也就是就原告和三被告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三是为什么承揽关系还要负赔偿责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承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则上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导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三被告明知在深夜气温又较低的情况下,让原告等四人在船上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劳动,三被告显然对其指示过失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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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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