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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轻诺寡信 女儿状告老爸

http://www.dffy.com 2005-8-4 9:25:39 作者:李自庆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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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后,女儿随母亲生活,父亲承诺解决女儿上学的所有费用,岂料9年后女儿考上了大学,父亲却不愿承担女儿高昂的学习及生活费用,万般无奈之下,女儿凭父亲当初立下的承诺,将父亲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学费及生活费2.6万余元,昨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
  现年20岁的吴芳(化名)是南京市一所民办大学的在校学生,原本活泼可爱的吴芳如今变得少有笑容了,不为别的,只因生活和学习费用遇到了麻烦。1996年那年,吴芳的父母离异,使小小年纪的吴芳遭受不小的心灵创伤。父母离异后她随母亲生活,经过自己的努力,去年吴芳考上本市的一所民办大学。上民办大学学费可观,也还少不了一些必须的消费。去年的12月中旬,父亲吴强(化名)承诺解决女儿的所有学习费用,并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当时还立下了字据,内容为:“吴强每月付给吴芳生活费800元,直到工作为止;吴强负责吴芳所有上学费用;吴芳今后的医药费由吴强承担一半。”老爸毕竟是自己的老爸,能作出这样的承诺吴芳当时高兴得不得了。可没多久,吴芳就失望了,老爸不仅没有履行承诺,而且连人也找不到了。
  今年2月24日,愤怒的吴芳一纸诉状将老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吴强支付原告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的生活费11200元,支付2004学年度的学费15152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却无法找到吴强,因其下落不明,法院只好采取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可吴强依然没有反应,也未提出任何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强向原告吴芳出具“承诺”,现吴芳依据该承诺向被告主张权利,应认为双方赠与合同成立。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现吴芳要求吴强履行赠与合同,吴强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支持吴芳的诉讼请求。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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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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