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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架被撞塌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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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8-11 9:19:58 作者:赵一波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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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在安装井字架时,因工地上的运砖车不慎撞倒井字架,不幸从高空坠地摔成了重伤,肇事司机拿出4万元后失去音讯。面对巨额的医疗费和落下的终身残疾,遭遇不幸的民工愤而拿起法律武器,将雇主及包工头告上法庭,经过一、二审判决,终获赔偿。 家道不幸外出打工 28岁的吴正家住安徽省六安市,妻子生病早逝,留给他一个两岁的女儿。家道的不幸使他平时话语不多,但骨子里对生活的信念十分执著。妻子去世后,单身的他来到常熟的建筑工地上打工,半年多来,他一直在孟达的手下干活。寒来暑往,打工的生活单调而贫乏,但吴正每当想起家里蹒跚学步的女儿,浑身就充满了力气,他拼命地打工挣钱,巴望着通过辛勤的劳动来努力创造自己美好的生活。“我在工地上打工非常想念我的女儿,尽量多挣些钱,使她能够过上好日子。”吴正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 2005年春节刚过,吴正将女儿托付给自己的父母后就匆匆来到了常熟,依然在孟达的手下打工。2月22日,庐山工地总承包老板温建打电话给井架包工头温小民,将庐山工地上的六只井架安装任务发包给温小民完成,每只安装费定价为700元。温小民揽下活后才发觉自己人手不够,于是想起了同行老友孟达。孟达与温小民是同村人,两人都是井架包工头,他们虽没有正式的施工资质,但都是熟练工,手下都有几个兄弟,平时有活时彼此相互照应帮忙,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孟达接到电话后,答应第二天就带弟兄过来安装剩余的井架。 高空坠地雪上加霜 2月23日,孟达带领吴正安装好一只井架。到第三天中午,第三只井架已经竖立起来了,三个不同方向的钢缆绳已经固定完毕,吴正和另外一民工站在12米高的井架上,聚精会神固定东北方向的一根缆绳,这时一辆由安徽籍驾驶员张玉驾驶的自卸车正往工地上拉砖,张玉在倒车时车厢右侧带住了井架东南方向的一根缆绳,车子快速拖倒了井架。吴正从12米高的井架上摔落,工地上堆放的废钢筋刺破了吴正的腹腔,肠子外挂,惨不忍睹。昏迷不醒的吴正由孟达等人抬上汽车,送往医院抢救。 医生连夜会诊,对小吴实施了胃、大小肠、膀胱、肺等多处手术,将他从死亡线上抢救出来。三天后小吴从昏迷中醒来,看着自己全身插满了输液管,想着远在家乡孤苦的女儿,小吴几乎失去了对生活的希望。 事故发生后,当地司法所及时介入进行事故处理,责令肇事者张玉及时凑款抢救小吴。张玉初来常熟,靠东拼西凑的5万元买了辆农运车搞运输,不料三个月就出了事故。他只得答应先将车辆出卖,得款交总承包人温建替小吴治疗,双方协议卖车款4万元由温建向张玉暂借,吴正的治疗费暂由温建支付。温建另外自己凑了5000元。孟达凑出5000元。肇事者张玉眼看事情闹大了,自己无力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将卖车款交给总承包人温建后就溜走了,从此再没有了消息。 起诉雇主终获赔偿 出院后的小吴身体十分虚弱,腰酸背疼,不能干活。2004年5月,吴正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肇事者的逃脱,2004年12月20日小吴只得以雇工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孟达承担医疗费、伤残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总计222694元。井架发包人温建和分包人温小民违规承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人员施工,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个被告在法庭上互相推脱指责,谁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孟达辩称,我喊原告干活是事实,但当时温建将工程承包给温小民,温小民再喊我去干活,我是介绍原告去干活的,我与原告同工同酬,我不是雇主,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被告温小民辩称,原告受伤是因肇事的农用车而造成,另外原告也不是我所雇佣,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被告温建辩称,我将井架发给温小民承包,一切后果应由温小民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吴正跟从孟达干活,后受孟达指派去安装井架,事发时孟达也在现场。孟达无建筑资质,对原告未认真进行上岗培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安装井架。原告与被告温建、孟达素不相识,原告在受孟达雇佣活动中负伤,孟达对吴正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温建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有责任对其施工中的各生产环节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但其将井架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温小民安装,施工中缺乏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温小民承包安装井架后,因安装进度慢又喊来同样无建筑资质的孟达安装。事后温建自始坚持认为井架是承包给温小民安装的,并无证据证实温小民承包安装井架后与温建终止承包,之后温建又与孟达另外达成了承包协议,故温小民辩称自己不是井架承包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温建作为井架安装的发包人,温小民作为分包人,在安装井架中对施工人员的选任及劳动防护上均存在过失,按法律规定应当与雇主孟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判决:被告孟达赔偿原告吴正各项损失、支出168392.6元,被告温建、温小民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温建已支付45031元,孟达已支付5000元,剩余118361.6元,由被告孟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正,被告温建、温小民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温建不服,上诉称造成吴正人身损害的是肇事的农用车,不是安全生产事故,自己是井架的消费者,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直接侵权人是张玉,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雇主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基于第三人侵权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现本案原告选择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雇主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上诉人温建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理应对施工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现温建将井架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温小民安装,违背有关规定,未尽管理职责,按法律规定应与雇主孟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孟达、温小民的辩解意见,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2005年7月6日,苏州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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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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