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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毁人亡祸起石子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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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8-18 10:29:36 作者:林一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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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周兵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在道路上堆放的石子堆竟会引发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当场死亡,而自己也因此和当地的公路管理站成为共同被告,并为赔偿“埋单”。 酒后回家出意外 2004年4月30日晚,泗洪县临淮镇村民朱潜和其外甥谢可一同骑摩托车到外村的朋友张某家喝酒。饭后已是21时许,朱、谢二人执意要骑二轮摩托车回家,朋友张某见二人并未醉酒,就嘱咐路上小心,谁知这一别竟成永别。谢可骑车朱潜坐后,二人踏上熟悉的回家道路。由于时间较晚,再加上酒精的作用,谢可将摩托车骑得飞快。当车子行使至青临线36Km+900M处时,谢可突然发现路的前方有一大堆石子,还未等反应过来,“轰”的一声巨响,车子就猛地撞上了石子堆,伴随着子舅二人的惨叫,撞变形的摩托车摔到了路一旁,而朱、谢二人则被抛向半空,又一起重重地摔向了地面,导致二人颅脑受损,当场死亡。 都是石子惹的祸 4月初,包工头周兵在施工附近的村道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石子堆放在青临线路面上占道施工。4月28日,泗洪县公路管理站对公路巡查时发现非法占道,要求周兵清除,但却未能找到周兵本人,不想两天后却发生了事故。交警接警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7米宽的道路被石子堆占据了一大半,该堆宽3.9米、高1.2米、长5.3米,而石子堆正是致使朱、谢二人摔死的罪魁祸首。交警部门遂根据谢可酒后违章驾驶和石子占道的事实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可负主要责任,周兵负次要责任。 谁该担责起纷争 在交警部门调解时,周兵自称愿意赔偿但拿不出钱,朱、谢的家人却认为,公路被占道,管理部门对占道行为不制止,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究竟谁该对死者负责一时成了“糊涂账”。调解无果,朱、谢的家人只好向泗洪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兵和公路管理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8万元。 被告周兵辩称,虽然占道施工,但设置了警示标志,只能承担次要责任,在20%责任以内承担,否则没有履行能力。 被告公路管理站辩称,公路站的职责是公路的建设、维护,占道施工的批准和设置标志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况且他们已经限令周兵清除堆放的石子,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应该驳回对公路站的诉讼请求。 三方过错责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周兵非法占道施工约一个月,公路站一直未履行清障、保持道路畅通职责,在道路巡查中发现非法占道时,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故公路站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本次交通事故,是由朱、谢二人酒后违章驾驶、周兵非法占道和公路站失职三种原因结合所致。三方当事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但是他们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后果。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过失大小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情,应由周兵承担35%、公路站承担5%责任为宜。故判决周兵赔偿朱、谢家人各种损失共计136278.2元,公路站赔偿19468.3元。 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焦点是朱潜、谢可与周兵和公路站三方当事人的行为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还是“间接结合”的侵权。这二种认定将导致不同的后果,前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后者则是按份责任。在本案中,朱、谢、周和公路站三方当事人事先并没有意识上的联络或者沟通,而是在不同时间分别独立完成自身的行为。但是这些在不同时间、独立的、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在时间的积累和空间的竞合下,共同作用,产生了同一损害后果——朱、谢的死亡,属“多因一果”。而“间接结合”强调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同时,这些原因行为对于损害后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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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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