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飞来的砖头致人损害案

http://www.dffy.com 2005-8-19 11:10:16 作者:王秀琴 孔令智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两家邻居在隔墙争吵过程中,邻院飞过来的砖头猛地击中了周女士的头部,但是砖头究竟系谁所掷?周女士无法证实。8月6日,文登法院就这起伤害赔偿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判令三名共同危险行为人林某夫妇及其女婿王某共同承担周女士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287.23元。
    家住文登市泽库镇滩西村的周女士与林某夫妇均系养貂户,两家的貂场相邻,中间的界墙属林某夫妇所有,双方因貂场的琐事素来不睦。2004年7月13日上午,周女士找人在自家的貂场内安装防盗报警器时,因架设电线的竹棍插在林家的墙上,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对骂,后林家女婿王某赶来也参与吵骂。期间,周女士被从林家院内扔过的砖头击中头部受伤,当日被送往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治疗,共花销医疗费4114.23元。由于两家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周女士起诉要求林家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600多元。审理中,三被告辩称原告头部受的伤是原告自己所致,但未提供原告之伤系自伤不是由其造成的有关证据。
  文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三被告因为安装防盗报警器发生争执,在吵骂过程中,原告被从被告院中掷出的砖头击中头部受伤,有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卷宗足以认定;三被告未提供原告之伤系自伤而不是由其造成的有关证据,不能免除任一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三被告赔偿周女士的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4287.23元,并对该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



  查看王秀琴 孔令智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共同侵权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无意思联络也构成共同侵权 (2006-1-12 10:29:11)


上一篇:常州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沈建平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2005-8-19 11:04:05)
下一篇:见义勇为抓流氓为何构成故意伤害罪 (2005-8-19 11:15:52)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