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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求法律公正缘何与卖妻鬻儿划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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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8-26 10:35:27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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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过三(十)望四的小王先生生在红旗下长在新中国,特别是懂事时已是改革开放,因此,对万恶的旧社会没有什么直观印象。如果说有也是从奶奶嘴里听来的卖儿卖女故事,其实就是现已八十岁的奶奶也并没有这种亲身经历,只不过见过这种事而已。但令小王先生没有想到的事,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第五春之时,竟然又从报纸上看到了这种事。一登就是两篇,在2005年8月24日山东法制报同一期报纸的同一版,让人不想写点什么都不行。 第一篇题为《丈夫欲出价三万卖妻 只为筹钱打官司》转引自重庆时报。女儿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丧生,交警部门认定自负全责,死者父母认为交警责任认定不公决定起诉,但苦于没有诉讼费。近日,丈夫作出一个惊人决定,准备3万元将同床共枕23年的妻子卖掉筹集诉讼费用。车祸中死亡的女子叫郑小平,死时22岁,家住北碚区澄江镇民权村巴斗湾4组。记者前往她家时,其父母正在阴暗潮湿的篱笆土墙房中生火做饭。屋内摆设凌乱,已有20多年历史的老屋千疮百孔,除一台小彩电外,几乎没有像样的家电。郑小平还有个患病瘫痪的弟弟,4口之家靠父母每月打工挣得的500来元艰难度日。去年3月28日下午3时许,郑小平搭乘男友摩托车返家途中,在澄江镇与一辆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摩托车在此次事故中担负全责,货车方也未作出任何赔偿。 女儿的突然离去击碎了父母的所有期望,整个家庭顿时陷入沉寂,绝望的母亲甚至多次想以死了之。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夫妻俩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货车方对此多少应承担点责任,也应给点赔偿。多次与交警交涉无果后,二人商议着状告交警,期望交警能重新作出认定。但夫妻二人根本拿不出这笔打官司的钱。历经无数个失眠之夜后,丈夫近日作出一个惊人的决定,将47岁的妻子卖掉,用所得费用承担诉讼费。最初与妻子商议后,妻子大吵大闹,无法理解丈夫的决定。但每当深夜一遍遍凝望女儿赠送的戒指和遗留的手机时,妻子的眼角便会模糊,内心也开始迷惘——反正都不想活了,不如留条命卖点钱为女儿做点什么。渐渐的,妻子开始认同丈夫的想法。 “我知道没有卖妻这个道理,可我也是含泪作出这个决定的”,丈夫告诉记者,夫妻结婚23年来,感情一直甚好,哪里舍得抛弃妻子,但这是帮助女儿的唯一办法。妻子的一番话更是感人肺腑,她说,夫妻的感情与丧女之痛相比微不足道,即使我跟随他人到天涯海角,给人家当牛作马也无怨无悔,也不会责怪丈夫,相信九泉下的女儿更不会怨我离开这个家。很快,丈夫出价3万元出售妻子的消息传遍了整个村。对此,村民们议论纷纷,大多数人认为丈夫的行为太荒唐,虽然出发点是为女儿申冤,但完全可以走别的途径,不必采取此种极端手段。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彭林律师认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有误,可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出重新认定。但此案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此外,出售妻子的做法更是违反《刑法》、《民法通则》等多类法律,也违反了正常的伦理道德(http://cqsb.huash.com/gb/cqsb/2005-08/22/content_2148734.htm)。 好一个为女请命的父母形象。 但作为一个法律中人,不得不昧着“良心”泼点冷水。 一、这对夫妻离婚了吗?如果没有,万一有人买了去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吗? 二、作为男女平等是世人尽知之道理,丈夫何来权利卖妻权力?这一点,即使是后面将要提到的卖儿夫妻也是无权的。 三、有人敢买吗?买卖人口这罪过可不小呀。 四、即便能拿到30000元钱,这个官司能打吗?这就涉及到交通事故认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最为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未刊登)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是交通事故认定仅属证据不可诉的来源,也是理论和实务界最为主流的观点。 但必须承认,由于经济的发展,事故的增多,不予受理确实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多困难,助长了某些机关的霸气,因为缺少司法审查的权力就是无制约的权力,而无制约的权力就是腐败的寄生虫。于是最高法院和一些有正义感,又有一定法律水平的法官就一直想突破这一规定。200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罗伦富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的案例,通过判例的方式宣布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进一步推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司法审查工作的开展,法官和老百姓无不认为: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但我们高兴的太早了。很快,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最高法院就不得不认为对这类案件“不受理就是最大的保护”,先是省高院内部通知暂停受理,然后是在2004年10月召开的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中,最高法院主管副院长和行政审判庭庭长都在讲话中明确提到了对交通事故认定不予司法审查的观点。可以说,在全国法院系统对这类案件的受理已基本呈停滞状态。 因此,即便卖了妻子,又何以打得官司。这也说明彭林律师可以诉讼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对这种以法律专家自居的人,真会误导视听。希望读者诸君一定要小心。 五是对费用问题。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这类案件也就30-100元的费用,何用卖妻所得30000元才可? 再看第二个案件。山东法制报发的配图照片,近日,一对带着孩子的外地农民夫妇,在北京街头一家快餐厅前向过路人叫卖儿子。骑在他们肩上的小孩手中的纸牌上写着:小孩被当地汽车轧伤已成残疾,他们无能力追究肇事方责任也抚养不起小孩,期望好心人收留。针对弱势群体,许多地方开设了义务法律援助,但许多见识少文化低的民众在遇到纠纷或法律问题时仍找不到求助门径,一些人盲目地到北京用欠妥的方法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 这个案子也让人有不少疑惑之处。 一是众所周知,如果这种情况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这应该是公诉案件,该当事人如要赔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何来费用问题。 二、如果真是经济困难,将孩子送他人收养在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下并无不妥,我们也不能说三道四,又为何要收取巨额费用?这不是买卖儿童吗?这样的目的不是收养是赚钱。 三、众所周知,我国司法系统为帮助困难、弱势群体打官司有一系列费用减缓免的规定,这对夫妻为何不申请,偏偏跑到北京,这让人如何同情。 这还不算,为了写作时省点打字力气,我上网搜索了一下这则新闻,竟然发现天下之大怪事。这则新闻原题目为《农民北京街头叫卖儿子》,是新加坡联合报2003年11月25日引自中新社的新闻(http://www.zaobao.com/pictorial/pages1/son251103.html),这就让人哭笑不得了,这则“近日”竟晚了近两年,这样的新闻是新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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