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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话费租赁手机”起纷争

http://www.dffy.com 2005-8-31 10:16:40 作者:董正远 刘兴柏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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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大丰法院审结一起电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沈某给付原告联通公司人民币3150元,被告某农场对沈某给付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2年9月5日,联通盐城分公司与沈某签订了一份CDMA集团客户使用协议书,沈某按联通公司“预付话费租赁手机”的业务方式,向联通公司预付通信费3500元,联通公司向沈某提供CDMAC58手机一部。沈某按分期付款方式,首付卡费、通信费300元,余款3350元在23个月内以每月不少于150元基本话费支付。如果沈某每月通信费不足150元,按150元支付,超过150元按实支付。沈某预付通信费在网使用期限为24个月。同时双方约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或其中的权利、责任转让任何第三方。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沈某不得申请退网、报停,否则支付租机损失。该协议由某农场提供担保。2003年3月,沈某停止使用原告联通公司通信网。截止到2003年5月31日,沈某结欠联通公司通信费3150元,借故不还,原告遂于2005年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对纠纷的形成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沈某辩称手机质量有问题,交给原告修理至今未拿到。被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未予采信。被告某农场为原、被告所签订协议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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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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