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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理疗引发医患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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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8-31 10:17:24 作者:立乾 徐荣 许诚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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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沭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丽华诉沭阳中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22日,王丽华因病到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慢性宫颈炎。3月23日,中医院为王丽华做了子宫全切除术,术后予以补液、抗炎、止血等治疗。3月27日,王丽华称左下肢麻木伴阵发性刺痛,中医院给予支持营养、活血化淤等治疗。3月30日,切口愈合,王丽华出院。中医院出院诊断王丽华为:子宫内膜炎、慢性宫颈炎、左下肢静脉栓塞。4月5日,王丽华再次住中医院治疗,中医院诊断为:左下肢静脉炎、坐骨神经痛。中医院给予抗炎、活血化淤等治疗。4月17日,王丽华出院。出院后,王丽华因“左下肢疼痛”,于6月29日、8月24日、11月24日到江苏省人民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切口深部炎症肿块,需进一步治疗。其后,王丽华以中医院诊治有过错多次找其协商,中医院给予王丽华10天的免费理疗。王丽华遂于2004年10月26日诉至沭阳法院要求处理。 王丽华诉称,中医院在给其做子宫切除手术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王丽华手术切口发炎,且有肿块;术后用药不当,导致自身产生抗药性,只能理疗。现术后切口有炎症、肿块伴左下肢疼痛。生活不能自理,切口炎症可能无法治愈。这种后果是中医院在手术中存在过错和不当治疗造成的,中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10月28日,王丽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沭阳法院委托宿迁市医学会对王丽华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定,鉴定的分析意见为:一、沭阳县中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明确,采取的行子宫切除手术等治疗措施,没有违反基本医疗原则;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系术后并发症;三、医方对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不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王丽华在庭审中出具了相关诊断病历,用以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并称该损害后果系沭阳中医院不当治疗所致,同时,出具沭阳中医院医教科出具的免费理疗一疗程的证明,以此证明被告有过错。沭阳中医院对此不予认可,称自己的诊治无过错,有宿迁市医学会宿迁医鉴(2005)0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予以证实。至于医院为患者所做的免费理疗,只说明医院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照顾患者利益,不能以此推定医院有过错。王丽华称另有其他证据,但庭审中未出示,故王丽华要求沭阳中医院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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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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