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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资格告人却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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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8-31 10:17:57 作者:李自庆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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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明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却将一家公司告上无锡法院,并申请冻结对方资金118万元。经过法院审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官司虽然没有打赢,但却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今年6月,被错告的某公司将该男子告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其承担恶意诉讼带来的损失。近日,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损失11524元,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8月30日,该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原告:我们曾被被告恶意诉讼 本案原告是南京的一家钢铁炉料有限公司,而34岁的被告王某目前则是一名无业人员。据原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为此支付被告10余万元经济补偿。被告离开单位后,于2004年7月假以本省一家耐火公司之名,在无锡市南长区法院状告原告,并申请冻结原告资金118万元。当年11月5日,南长区法院认定该诉讼并非上述那家公司的真实意思,故裁定驳回起诉。该案在二审期间,被告撤回上诉。被告的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差旅费2000元、利息损失17739元。 被告:我有权提起诉讼,并非恶意 针对原告的诉讼理由,被告王某辩称:某耐火公司与本案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被告作为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完全有权提起诉讼,再说提起诉讼也是公司股东的意愿,根本不构成恶意诉讼之说。 因为不存在恶意诉讼,所以,诉讼中也就不存在错误申请保全,事实上诉讼保全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被告无权诉讼,应承担原告损失 原、被告对诉讼事实存有异议,那么,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呢?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江苏耐火公司以两家炉料公司(其中一家为本案原告)为被告,向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偿还欠款140万元。诉讼中原告申请保全,南长区法院随后冻结了本案原告股票余额总款1187794.88元。同年11月15日,南长区法院认定该案的起诉系以耐火公司名义所为,并非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生效。 本案审理中法院还查明,1997年9月12日,耐火公司曾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为:选举本案被告为法人代表,但最终并未办理行政变更手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系马某。无锡市工商局于2003年5月12日因耐火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无诉权的情况下,以某耐火公司名义提起诉讼,非该公司真实意思。上列案件诉讼主体貌似合法,实为虚假。原告因上列诉讼所产生损失与被告假以他人名义所形成的虚假诉讼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被告应当知道其无权提起诉讼,却利用他人名义起诉,显然具有过错,并且被告起诉既非履行职务范畴的经营行为,也非以企业名义的经营活动。因此,被告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依法应承担责任。 原告提出的因冻结资金造成的利息损失,因缺少证据证实,未获法院支持。而原告提出的差旅费、律师费,因当初被告告的是两家公司,故应减半支持。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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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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