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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留在单位等待处理构成自首

http://www.dffy.com 2005-9-2 19:57:48 作者:钟小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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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6月5日6日13时许,张某与同事李某因矛盾到单位找领导评理,领导劝说过程中,张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将李某刺成重伤。在领导及他人送伤者去医院后,张某甚感后悔,一直待在单位没有离开,等待领导来处理此事。公安人员接到单位报案后赶到该单位,张某遂与公安人员来到公安机关,并交代了作案经过。
  对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理由是:张某在案发后未离开单位,主要是因为单位领导目击了整个伤害过程,张某是被动地等待单位处理此事,且张某在案发后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这一时间段里,有充足的时间向司法机关投案,但张只是呆在单位等领导来处理,这说明张某只是希望单位将此事作为内部职工的普通纠纷来处理,而不是由司法机关来处理,其主观上没有接受国家追诉的愿望。同时,张某是在单位当着领导的面作案,作案后未离开单位只是未离开作案现场,而不能视为向单位或单位负责人投案,更不能说是向司法机关投案。张某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行为上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自动投案的几种情形,不具备主动和亲自到有关机关投案的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是: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是看张某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从刑法及《解释》对自首的规定来看,自动投案包括三个构成要素:一是必须是在犯罪以后,归案以前;二是必须出于本人的意志;三是行为人必须自愿被有关机关和个人控制,而自愿被有关机关和个人控制是自动投案的核心行为特征。本案中,张某虽然是当着单位领导及其他人的面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在单位领导等人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救治的情况下,张某实际上没有受到任何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没有选择隐藏、逃跑以逃脱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而是自愿留在单位未离开,等待单位领导的处理,在单位报案后(单位报案也是单位对张某作出处理的一种方式),公安人员带走他时也没有抗拒,这说明张某主观上是自愿接受了单位对他的这种处理方式,并自愿接受有关机关的控制,其人身被控制的前后过程均没有违背其主观意志。虽然张某没有明显的“投案”行为,但其行为与自动投案所要求的行为特征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张某在公安人员带走他时表示拒绝或阻拦,则不能推断张某主观上自愿被有关机关控制,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湖南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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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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