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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校招生上演“群侠”斗

http://www.dffy.com 2005-9-5 9:57:40 作者:刘秋苏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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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所武术学校因宣传招生而惹风波,武术教练拔刀动武,在武校上演了一场“群侠”斗,引发其中一名武术教练重伤,两名武术教练多处受伤。日前,丰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3被害人经济损失2.8万余元。
  现年25岁的闫某,系丰县欢口镇沙庄村“腾龙武校”负责人。2002年5月,闫某开办了“腾龙武校”,并兼任武术教练。2002年7月5日上午,丰县师寨镇史小桥“振兴武校”的工作人员来沙庄村宣传招收武术学员。看到别的武校竟然来到自己的地盘宣传招生,闫某十分不满,遂上前理论,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冲突。当日下午3时许,“振兴武校”校长史某得知此事后,便带着武术教练师某、郭某等十余人到“腾龙武校”找闫某说合,结果被闫某误以为是上门挑衅,双方大打出手。厮打过程中,闫某持刀挥舞,将三人砍伤,致史某左手掌、头颈等部位离断切割伤,师某眉间、胸部软组织裂伤,郭某右拇展肌、肱桡肌腱损伤、背部切割伤。经法医鉴定,史某的伤情已经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案发后,闫某外逃,后慑于法律的威严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给三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史某等人为说事而纠集多人到闫某处,引起对方误解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闫某从轻处罚,并相应减轻闫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处闫某有期徒刑3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3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70%,共计2845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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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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