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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村民为什么要不回村办采石场的投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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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9-5 18:30:14 作者:李昭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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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杜某、尹某等九人系当涂县某村村民,长期以采石为业。1984年,该村办采石场开挖压石塘口,杜某等九村民组织了九个采石小组参与村办采石场压石塘口的建造。在随后的几年中,该九位村民率领的九个采石小组,为了能在村办采石场的塘口,进行开采受益,陆续地在村委会的组织下,为村办采石场修建了道路,铺设了桥梁,建造了炸药库房和围墙,使得采石场已略具规模。2004年4月,该村委会将该采石场的压石塘口发包,承包方采用先进的机械开采方式,淘汰了原来的那种手工开采方式。该九村民率领的采石小组因为采石场的塘口被发包,无处再进行手工采石。为此,九村民认为他们在村办采石的塘口建设中,提供了全部石料及修建道路所花的人力、物力。九村民经核算,累计在村办采石场里的投入折合人币73915元;且村委会得以成功发包采石场,正是由于他们长期以来的开挖和人力、物力的投入,现在承办方获得了可观的收益,而九村民率领的采石小组在客观上以无法在采石塘口就业。因此九村民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长期以来在采石场的投入73915元,双方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后,九村民遂将该村委会诉至法院。 争执: 原告九村民认为,他们均系被告村委会采石场压石塘口附近的村民,由于耕地有限,长期依靠采石为业,但由于当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限制,只能以集体名义从事片石的开采,自该塘口开采之初的1984年以来,原告方陆续为建造炸药库房,围墙及桥梁,提供了人工,石料并支付了运输费用,而被告方均未就此向原告方支付报酬。2004年4月,被告方在未与原告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采石塘口发包,导致原告方无法就业。原告方当初的投资未获得对价是因为原告方从采石场开采石料,获得了收益,而现在原告方无法在采石场获得收益,因此做获得发包利益的被告方应当返还原告方当初的投资。 被告村委会辩称,该村采石场系该村委会开办,属集体企业,在开办时原告方没有进行投资。采石场的修建是企业内部的具体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与原告方不存在投资关系。 原告方当初对采石场的投入是事实,但是当时村委会言明对于原告方石料的提供是无偿的,当时原告方的九个采石小组均未反对。采石场的道路系采石场指挥下所修,九个采石小组提供了加工石头的下脚料毛碴,也是在九原告的同意下进行无偿摊派的。原告方以当初的无偿行为要求返还投资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方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投入已经转化为集体所有财产,不再具有个人投资的性质,因此也不存在投资返还的问题。 审理: 庭审中,原告方为支持其主张,申请当时担任采石场场长的李某出庭作证。证人李某的证词证明了采石场炸药库房、围墙及桥的石料都由原告方所在和九个采石小组提供,但言明这些石料的供给是无偿的,当时九个采石小组均未反对。采石场子的道路亦是在采石场场长的领导下所修,九个采石小组提供了加工石料剩下的毛碴,毛碴在当时情况下属于下脚料,非卖品。双方对证人李某的证词均无异议。被告村委会向法院递交了内资法人登记证明,证明采石场子属村办企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查明,自1984年以来,九原告组成的九个采石小组长期在村办采石场采石,采石场按照炸药的用量收取管理费用。在该采石场开办之初,应当时采石场场长的要求,九个采石小组为采石场内部设施的扩建、修缮和修建道路,无偿提供了石料和毛碴及相应的人力。1999年村委会将采石场发包给华某存包,九原告继续在原来的采石塘口采石,双方并未因投资之事发生纠纷,后在2004年4月村委会将采石场发包给耿某后,耿某对采石场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建,采用机械化生产方式,因九原告未实际在采石场开采,并就返还投资事宜与村委会协商未果后,导致成讼。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九原告当初对采石场的投入是否可以作为一种投资来返还?这一焦点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该投入是否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投资行为,第二该投入是否应当返还。法律行为的确立应以行为成立时的意思表示为判断依据,九原告在当初对村办采石场围墙、炸药库房、道路修建中提供了石头和毛碴及相应的人力是事实,但是这种事实的投入是在当时历史情况下进行的,是属于一种无偿的调拨行为。九原告的采石小组长期以来的开采,虽然是自产自销,但是并无采石许可证,只有村办采石场拥有采石许可证,九原告的采石小组亦按照采石所用的炸药量向村办采石场交纳管理费。因此,九原告与被告村委会的采石场之间存在实质上的隶属关系,九原告当初的投入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投资主体进行的一种投资行为,而是采石场作为一个村办企业的内部管理行为,也就是这种内部管理行为让九原告接受了采石场的无偿调拨,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原告方当初的无偿投入已经转化为集体所有财产,集体财产所有权属于整个集体所有,九原告无权分割集体财产所有权,因此对原告方的投入无需返还。综上,原告方要求返还投资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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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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