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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蠹“零口供”也落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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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9-6 9:32:50 作者:孔维寅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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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补开发票露馅 2003年5月底,常熟建材公司因拆迁需要对新成货场进行盘库对账,由此揭开了一个惊人的秘密:账实严重不符,库存钢材亏损了210多吨。正当公司上下对此议论纷纷的时候,钢材科科长周丰作出了一个不同寻常的举动,使人们把怀疑的目光都投向了他。原来,周丰在公司盘账发现其上交的报表有问题后,一口气开出了客户名为杨某的连号发票6张,发票所附带的出仓单、提货单、收条等共计发出钢材215.033吨,与钢材库中盘亏数量基本一致。对此,周丰的解释是他把上述钢材销售给了客户杨某,故而对杨某有40多万元的应收款。周丰还说,为回笼货款,他经常到杨某在李闸路上的门市部催讨。事实果真如此吗? 采证:巨蠹守口如瓶 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公司财务记录载明:周丰经手共向杨某销售钢材631.835吨,总金额为1343779.2元,其中入账现金941511.57元,票据入账395267元,欠款7000.6元。而上述数据未包括周丰在2003年6月20日开具的6份发票上的钢材数量215.033吨。 客户杨某提供了4月份周丰书写的收条,共计收到43万元,经公司财务核查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收款收据存根及账册凭证,对应日期、对应金额,未有上述款项入账,无相应的收据存根,也无收款记录。 与周丰同一个办公室的同事证实:从2000年起杨某经常要来办公室,但从未看见周丰向杨某催讨过货款。 案情重大!2003年8月1日,常熟市公安局以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对周丰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面对警察的讯问,周丰不是矢口否认,就是三缄其口,对犯罪事实守口如瓶。 审判:“零口供”也获刑 2004年12月28日,常熟检察院在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之后,以周丰犯挪用资金罪向常熟法院提起了公诉。而周丰的辩护人提出了“周丰与杨某之间账目未清,无法认定周丰是否有罪”辩护意见。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丰所写的收条、审计报告及公司财务凭证反映,被告人周丰在2000年3月至7月间收杨某的货款43万元未包含在审计报告中的货款1534096.59元中,公司财务亦未收到被告人周丰上交的上述钢材销售款项。被告人周丰辩解已将上述货款43万元交公司财务,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当业务员上交货款时,财务人员要开出收款收据交业务人员,但被告人周丰不能提供相关的收款收据等凭证证明其将货款上交财务,公司财务经查收款收据存根及相关财务记录,也无被告人周丰上交上述款项的记录。另外,被告人周丰辩解称向杨某多次催讨货款,而证人证言反映,从未见过被告人周丰向杨某催讨货款。被告人周丰在庭审中称,其多次到李闸路139号杨某的门市部催讨应收款,但事实上杨某的门市部为李闸路270号。被告人周丰与杨某的钢材业务发生在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周丰在2003年公司发现其报表有问题而进行盘仓时,才开出6张连号发票称杨某处有应收款未收回,明显不符常理。综上,常熟建材公司钢材库中盘亏的钢材系被告人周丰向客户杨某发出,被告人周丰确已收到客户杨某的该钢材货款43万元,上述43万货款并不包含在与杨某的其他钢材往来货款中,公司财务未收到被告人周丰上交的上述货款43万元,被告人周丰无相关的凭据证实其将上述43万元上交公司财务,被告人周丰对其所提出的辩解意见未能作出符合事实的合理性解释。被告人周丰虽对上述货款的去向未作如实供述,但本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足以认定被告人周丰有罪。据此,被告人周丰于日前被常熟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点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法律没有规定不如实供述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从客观上保护被告人的沉默权,不强迫做有罪供述,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单纯地依赖口供,而要把重点放到收集证据上,尽可能形成证据锁链,凭证据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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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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