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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领老总缘何成了讨薪人

http://www.dffy.com 2005-9-6 9:36:32 作者:陈思寒 周和生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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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民工讨薪问题司空见惯,公司的老总通常是被讨薪的对象。但在丹阳市,却发生了一起克扣公司老总薪金的新鲜事,平时成为被告的公司老总现在将公司告上法院。9月5日上午,丹阳法院对此案件一审终结。
          临危受命 挽救公司业务
  位于镇江丹阳市的江苏大力公司是一家从事建材贸易的公司,在2003年春节前期,该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被关押在看守所,公司的业务受到了很大影响。此时,为了挽救公司的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就委托其朋友——江苏美亚公司经理孙某为其物色一公司总经理人选。2003年2月,孙某向陈某推荐了时任丹阳市海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王某,并被大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接受。陈某向王某承诺,合同期内王某固定工资每月10000元(税后),并把公司进口原辅材料总额的1%代理费作为奖励,公司年终根据业绩另行发奖金,并为王某配汽车及专职司机等。春节期间,王某辞去丹阳市海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到大力公司任总经理。嗣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大力公司按约每月支付王工资10000元,代理费并没有支付。
  王某到大力公司工作后,尽心尽职,并通过各方的努力,帮助大力公司取得了进出口贸易的资格,使公司的业务明显提高。仅仅是2003年3月至2004年4月期间,大力公司的进出口总额已达1400余万元。
          报酬未付 总经理上公堂
  王某的业绩做得很出色,但其到大力公司任职后,一直没有拿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当初对其承诺1%的代理费。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其2004年5月份的工资也被停发了,理由竟是公司暂时资金困难,所欠工资在年底补发。但是到了2004年12月份,王某仍然没有拿到公司拖欠其8个月的工资8万元以及1%的代理费14万余元。与此同时,王某与公司矛盾也激化了。在2005年1月份,王某回到公司为其配的宿舍时,发现宿舍门的锁已经被换掉了,自己进不去了。到后来王某打了110报警,才得以进入宿舍,拿了一些衣物后离开。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王某最后将大力公司起诉到丹阳法院,要求大力公司支付拖欠其8个月的工资8万元,1%的代理费14万余元以及两年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4万元,共计26万余元人民币。大力公司此时却提出,王某的报酬不是10000元每月,而是3000元每月,并拿出公司每月的工资表予以证明,同时大力公司提起了反诉,要求王某返还公司为其配备的笔记本电脑以及赔偿因王某的原因造成公司保险无法理赔的损失80000元。
          有理有据 老总讨薪获支持
  针对大力公司的陈述,王某拿出了当初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签定的合同和其以往任职副总经理的证明,并找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证明了其工资收入的合理性。对于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王某表示这是公司惯用的做法,目的是为了逃避部分税收,每月工资表上支付3000后,其余的都是用现金进行支付的。王某同时承认笔记本电脑在自己处,愿意返还,关于保险损失80000元,因理赔材料在王某处,是可以继续理赔的,因此不同意大力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大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大力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大力公司提出要求返还笔记本的反诉,已经得到原告王某的同意,依法予以支持,但关于要求赔偿无法理赔的保险损失80000元,因其损失尚未发生,且可以理赔的材料在原告处,并没有丢失,故对此反诉不予支持。据此,丹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大力公司支付王某的工资、1%代理费提成以及赔偿金260000余元,王某返还大力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可以主张保险理赔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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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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