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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变一村 债务谁来还?

http://www.dffy.com 2005-9-10 17:54:55 作者:韩艳  刘秋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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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村变成了一村,因合并后的村委会不承认原先的债务,江苏省丰县首羡镇农民韩某将丰县顺河镇土囤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2000年8月14日,丰县顺河镇王双楼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韩某借款20000元,月利息1‰,用于预交苗城河工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2001年12月底,丰县顺河镇王双楼村民委员会合并归属于丰县顺河镇土囤村民委员会。当韩某向村委会索要借款时,却遭到拒绝。村委会以“原村委会撤销,村长更换,原顺河镇王双楼村民委员会的债务与本村委会无关”等借口拒不认账。多次催要未果,韩某无奈之下,于2005年3月17日诉至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顺河镇王双楼村民委员会和韩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后来顺河镇王双楼村民委员会合并归属于丰县顺河镇土囤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原村民委员会即丰县顺河镇王双楼村民委员会被合并后的债务,应由新的村民委员会即合并后的丰县顺河镇土囤村民委员会来承担。被告丰县顺河镇土囤村民委员会辩解该款应由原顺河王双楼村民委员会偿还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该村委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韩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案是一起关于村民委员会合并后债务如何处理的典型案例。作为原顺河镇王双楼村民委员会经并入丰县顺河镇土囤村民委员会,那么原先的债务应该如何处理呢?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范合同欺诈,防止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合并或者分立来逃避债务,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村民委员会的合并是指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新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活动,即由数个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变成为一个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村民委员会合并之后,合并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的债权、债务都应归属于合并后的村民委员会。本案中,原顺河镇王双楼村民委员会和韩保红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当原顺河镇王双楼村民委员会并入顺河镇土囤村民委员会后,顺河镇土囤村民委员会后就应当承接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履行借款合同中所设定的归还20000元借款的义务,而不应该推诿不还,其不承认债务的行为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


  (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22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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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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