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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子女诉争慈母安葬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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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9-13 9:49:17 作者:谭松平 钱宋林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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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90的老母亲去世后,八个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为了尽自己的一片孝心,对母亲骨灰的处置发生争执,并最终闹上法庭,让母亲久久不能入土为安。8月31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骨灰归属的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按照死者生前遗愿确定。 孝心碰撞 手足相争 如东县某村民陈琴老人生前有过两次婚姻关系,前夫为徐浩,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徐斌。1935年左右,陈琴改嫁,与朱波结为夫妇,婚后生育朱鹏、朱平等五男二女。陈琴老人与朱波生前居住在村东首,徐浩、徐斌居住在村西首。后徐浩与朱波相继去世。 1988年12月21日。徐斌与朱鹏、朱平等陈琴与朱波所生的五个儿子就陈琴的养老事宜在如东县五义乡法律服务所的主持下达成协议。2000年2月24日,在朱鹏的家内,陈琴老人邀请其所有侄子以及所在村村干部在场对其去世后的后事安排立下遗嘱:“我在世不上西,永远不上西,死后也不上西。” 2005年4月28日,陈琴老人去世,徐斌与朱鹏、朱平等七人为老人的殡葬事宜,以及老人的骨灰由谁保存产生矛盾。2005年4月29日,徐斌之子代表其父与朱鹏在村干部的见证下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关于陈琴老人的后事,经徐、朱双方协商于5月1日共同办理。骨灰暂由岔河镇殡仪馆保存,由村派人共同联系办理此事,在5月25日前由村共同参与协商解决存放。如果解决不了,由双方按法律程序解决。” 陈琴去世后,徐斌认为自己是母亲的长子,与母亲的亲情最近,朱鹏、朱平等七人只是母亲与后夫所生,按照本地的风俗,应当由自己将母亲的骨灰领回,以尽为子孝道。朱鹏、朱平等七人认为,母亲生前已有“永远不上西”的遗言,作为子女一定要让母亲完成这个遗愿。因此,5月1日,陈琴老人的遗体在岔河镇殡仪馆火化后,朱鹏、朱平等七人准备将母亲的骨灰领回,自然遭到了徐斌的极力阻挠。由于双方对母亲骨灰的归属问题寸步不让,最终,陈琴的骨灰只能暂存在岔河镇殡仪馆。 2005年5月13日,村委会、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信访办等单位联合出面,对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大家都能退一步,好让陈琴早日入土为安。但是,由于双方矛盾很深,无法调和,终使调解失败。 互不相让 闹上法庭 2005年5月16日,朱鹏、朱平等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排除妨碍,责令被告徐斌立即停止妨碍朱鹏、朱平等七人对陈琴老人去世的殡葬,停止妨碍朱鹏、朱平等七人提取陈琴的骨灰盒。 原告朱鹏、朱平等七人诉称,陈琴老人生前对其去世后的殡葬事宜的真实意思是由七原告办理殡葬事宜,而不愿由被告办理。2005年4月28日陈琴老人去世,七原告按照民间风俗到如东县岔河镇殡仪馆为陈琴老人办理了殡葬事宜。但被告无理阻挠七原告为陈琴老人办理殡葬,并阻挠原告到岔河镇殡仪馆提取陈琴老人的骨灰盒,致使老人的骨灰至今寄存于岔河镇殡仪馆,给七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立即停止妨碍七原告对陈琴老人的殡葬和提取老人的骨灰。 被告徐斌则辩称,朱鹏、朱平等七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均系陈琴老人的子女,对老人均尽了赡养义务,因而均有权对其骨灰进行处分;2000年2月24日,陈琴老人的代书遗属,老人未签名或捺印,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死者遗愿 法律支持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骨灰作为人死亡后尸体的转化形态,亦应予以法律保护。同时,公民生前就其死亡后对其殡葬事宜所作的安排,应当包括对骨灰及其管理人的安排。其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得到尊重。因此,对于死者骨灰的处理原则上应当首先按照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办理,其次,由死者最近亲属据以亲情来行使处分权。 本案中,陈琴老人生前通过口述遗嘱的方式对其殡葬事宜作了安排,即“死后也不上西”。虽然这段口述未明确讲明去世后的骨灰的管理人以及保存地点,但是结合遣嘱前面两句以及在场见证人的理解,并结合老人一生的经历,陈琴老人的这段口述遗嘱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本地区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而可以作为老人对其去世后的骨灰的管理人以及保存地点所作的安排,即由七原告负责保存并管理。作为陈琴老人的子女,即本案的原、被告均有义务按照老人的遗嘱来妥善处理老人骨灰的保存和管理事宜,这既是对老人遗愿的尊重,也是对老人延伸人身权的一种保护。对于被告以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对老人骨灰行使处分权的辩称,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徐斌作为陈琴老人的儿子,在老人生前所尽的赡养义务是其作为子女所应尽的义务,被告以尽此义务为由,而要求对老人骨灰行使处分权,是对老人遗愿的违背,也是对老人行使遗嘱自由权利的一种侵犯,因而法院不予采纳。 6月4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原告朱鹏、朱平等七人从岔河镇殡仪馆领取陈琴老人骨灰对其进行殡葬,被告徐斌不得妨碍。 一审宣判后,被告徐斌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驳回徐斌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点评] 陈琴老人在生前对自己的后事作出了安排,表示“我在世不上西,永远不上西,死后也不上西”。该意思表示由在场十位证人的签名确认并由到庭证人得到证实,故陈琴老人的上述意思表示,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种意思表示不同于继承法上的遗嘱,所谓遗嘱,系公民生前依法作出的处分其遗产的意思表示,可见,陈琴老人意思表示系对自己后事的安排。各方当事人为老人后事的安排产生纠纷,这一纠纷的产生来自于各方对自己母亲的孝道,各方均有殡葬老人和保管老人骨灰的权利,但在对老人的后事的处置过程中,无论是徐斌还是朱鹏、朱平等七人,都应尊重老人的遗愿。从老人的遗愿可以看出,其不希望生前住在村西首的徐斌住所,死后不愿安葬在徐斌处。故老人后事的安排应当由住在村东首的朱鹏、朱平等七人行使。虽然,双方当事人对老人的后事处理达成了协议,但该协议未涉及对老人骨灰的安放由哪一方负责进行,在双方未达成老人骨灰由谁安葬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老人的遗愿由朱鹏、朱平等七人负责安排老人的骨灰及殡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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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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