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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乘车遇车祸受伤 车辆所有人同样担责

http://www.dffy.com 2005-9-15 20:53:56 作者:王浙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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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12日,某县某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司机徐某受本单位指派,开本单位的本田轿车到南宁办事,在该县税务局工作的马女士也刚好要到南宁办私人事情。马女士与徐某认识,她要求坐徐某的便车去南宁,徐某同意马女士无偿乘坐其车。当日,徐某驾驶车辆搭乘马女士往南宁行驶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徐某当场死亡,马女士身负重伤,经医院尽力抢救,虽保存了生命,但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脑及周围神经受到严重损害,已经构成了三级伤残。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后,认定徐某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马女士出院后,聘请律师就损害赔偿问题与镇政府协商,因双方对赔偿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马女士遂将镇政府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67498元。
  在诉讼过程中,镇政府辩称:马女士无偿搭乘徐某驾驶的车辆,作为车辆的所有人,镇政府既不知情,更没有经其授权或者同意。徐某默许马女士乘车,完全是其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镇政府与徐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镇政府无法预知和控制事故的发生。马女士要求搭乘徐某驾驶的车辆,徐某同意,他们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徐某负主要责任,因此,马女士因事故受到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徐某承担。
  马女士对镇政府把责任推到死人头上的行为很气愤。她和其代理人王律师都认为,镇政府委派徐某开车到南宁办事,徐某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镇政府作为徐某所在的单位应该对徐某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采纳马女士的意见,认为镇政府应该对马女士的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经法庭主持调解,镇政府同意一次性赔偿给马女士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
  本案主要涉及到无偿善意同乘情形下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所谓善意同乘,就是指无偿搭乘。善意无偿同乘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同乘者要求同乘并获得驾驶人同意;二是驾驶人邀请同乘人同乘者;三是同乘者未明确告诉驾驶员而无偿偷乘。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对无偿善意同乘行为,驾驶员虽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但仍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此时车辆所有人就具有运送人的身份。因此,车辆所有人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对善意同乘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负伤时,承担无过错责任。

  (作者单位:530022 广西南宁市创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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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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