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非法从事出国劳务中介被判刑 |
|
| http://www.dffy.com 2005-9-15 21:10:24 作者:郭玉祥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日前,财迷心窍,竟置国家行政法规对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实施许可、限制性规定于不顾的罗某、胡某,终于为其铤而走险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分别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3万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7万元。同时责令二人分别向受害人退还违法所得121524元、28430元。 2003年3月,被告人罗某个人出资10万元申请成立一家劳务中介有限公司,因设立有限公司须有2个以上的股东,其虚列毛某、王某为股东,向审计事务所出具虚假的投资证明,于2003年10月30日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从事国内劳务信息咨询代理等业务。公司成立后,毛某、王某仅作为罗某招聘的职工,不在该公司享受股东的权利,亦不承担股东的义务。 被告人胡某个人出资50万元并虚列吴某为股东成立了一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2004年3月24日,胡某向工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并将法定代表人由自己变更为吴某。实际上,变更前后的公司均为胡某一人出资一人经营,吴某未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亦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 罗某明知其中介公司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和境外就业中介的经营资格,仍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期间非法接受贲某、江某的委托,在门前张贴招工广告,招收赴蒙古国的建筑施工人员71名,并以办证费、体检费等名义共收取547780元。随后,罗某安排赴蒙古国的建筑施工人员进行体检,支出体检费及包车费21284元,办理相关保险手续花费17314元,并支付给胡某58900元,让其为出国劳务人员申办护照。罗某将出国劳务人员送至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花交通费27073元。罗某交给贲某、江某共计245590元,由其为71名劳务人员办理了商务签证,并安排他们在蒙古国非法打工。2004年4月至11月,在蒙古国非法务工的大部分劳务人员被迫陆续回国,罗某退给返程车费及有关费用计56095元。罗某在支出上述费用后,个人违法所得121524元。 2004年初,胡某与他人合作招收工人赴俄罗斯进行劳务,并委托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等两家单位办理项目说明书。2004年2月至4月,罗某及丁某找到胡某要求代办护照。胡某明知罗某、丁某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和境外就业中介资格,仍接受委托,在赴俄罗斯劳务的人员名单中插入罗某、丁某提供的77人的名单,为罗某代办护照55本,为丁某代办护照22本,收取83100元,其中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8430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在未经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违反规定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胡某明知他人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和境外就业中介资格,仍帮助办理护照,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罗某系主犯,胡某系从犯。鉴于二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案发前罗某已退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国家行政法规对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实施许可、限制性规定。如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中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有关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二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仍违法进行经营,具有违法性、营利性,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罗某为实施其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找被告人胡某帮忙,胡某明知罗某无经营资格,仍为其代办护照,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不仅包括共同实行行为,也包括复杂共犯中的组织、帮助等行为。尽管二人实施的具体行为不同,但都是为了达到能将劳务人员送出国这一相同目的,而且行为之间彼此相关,紧密配合,是整个犯罪活动不可分割的必要组成部分,均与危 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二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办理的护照虽是真实的,但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会扰乱市场秩序,却希望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借以牟取非法利益,其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由于护照办理的手续、途径不合法,且和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严重后果,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综上,海安县法院对二被告人所作的判决,可谓“罚当其过”。 此案也给我们广大欲出国劳务的民工朋友们以提醒:办理出国劳务前一定要注意对方有无营业执照、有无涉外劳务中介许可证、所办的护照签证是否劳务签证,并可通过商务部的官方网站查询该单位有无对外劳务合作资质,所涉国家与我国是否建立劳务合作关系。此外,如发现“黑中介”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和相应的主管部门举报。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查看郭玉祥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非法经营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