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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手”代考 大学毕业证“飞”了

http://www.dffy.com 2005-9-21 10:11:14 作者:李海明 玄法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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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大学毕业的小何,学校因查出其英语四级系请人代考而撤销其毕业证书。小何为此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返还被扣留的毕业证,昨日,南京玄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何的诉求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到手的大学毕业证“飞”了
  小何于1998年9月进入南京铁道医学院学习,2000年,铁道医学院和东南大学合并,2003年6月30日,小何拿到了东南大学的毕业证书。
  毕业之前,学校接到举报,称小何的英语四级考试是请人代考的。由于当时全国大学生四、六级考试中心忙于其它事务,学校一时没能调取原始试卷核实。考虑到学生找工作的需要,学校就将毕业证书先颁发给了小何。
  不久,东南大学接到全国大学生四、六级考试中心通知,被告知可以调取小何原始试卷。2003年8月29日,学校申请南京市公安局对调取试卷的字迹和小何的字迹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试卷的字迹和小何的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代考得到确认。2004年底,东南大学要求小何将毕业证书交回学校。
        毕业学生的原作弊行为能否予以追究
  为了要回毕业证书,小何将母校告上了法院。2005年9月20日,南京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当日,小何本人未到庭。原告方诉称,小何2003年6月已从东南大学毕业,2004年底,学校要求其将毕业证书交给学校,至今未返还,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扣留原告毕业证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毕业证书。校方则称,在警方的物证鉴定证明原告找人代考的事实后,电子注册已经注销。
  法庭上,原被告围绕已毕业学生在校期间的作弊行为能否予以追究展开激烈讨论。原告认为,东南大学勒令小何退学是违法的,被告无权对已离校的学生进行处分。校方认为,在查清小何请人代考的事实时,小何已毕业。对已毕业学生在校期间之严重作弊行为能否予以追究之问题,东南大学教务处经咨询教育部有关部门之后,得到了肯定答复。学校经研究,根据《东南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撤销已颁发给小何的毕业证书。
          “扣留”、“撤销”大相径庭
  在休庭评议20分钟后,案件继续开庭审理。
  为了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具体含义,主审法官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学校现在将毕业证书收回,是扣留还是撤销?”对于法官的提问,原告代理人沉默了好久,表示再考虑一下。
  而被告再次明确,收回毕业证书是考虑到根据原告严重作弊事实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决定将毕业证书收回,原告现在不符合颁发毕业证书的条件,收回就是撤销毕业证书。
  当法官再次询问原告“学校现在将毕业证书收回,是扣留还是撤销”时,原告代理人表示“是扣留”。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否为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在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东南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对发给毕业证书和不发给毕业证书的情形均作出了规定。本案中,原告始终认为被告是扣留其毕业证书的行为,法院认为,该行为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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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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