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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损失应向谁索赔?

http://www.dffy.com 2005-9-26 20:36:55 作者:陈晓庆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案情]
  甲向乙租赁某大厦二楼经营餐饮业务,并对餐厅进行了装修,同时根据消防需要安装了自动喷淋系统。大厦一楼系丙经营的浴场,经营过程中丙偷用大厦消防用水,并拖欠数万元水费,致自来水公司停止供应该楼房消防水,造成餐厅消防喷淋系统形同虚设,消防部门遂责令餐厅停业,形成纠纷。
  [评析]
  本案中,甲的权利受到侵害是不争的事实,甲显然具有要求相关责任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但究竟是向乙还是向丙主张权利?
  审理中出现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应向乙主张权利。作为出租人,乙有为承租人提供正常用水、用电保证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现消防水被停,餐厅停业,乙应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应向丙主张权利。消防水被停,原因在于丙的偷水、欠费行为,故甲作为受害的相邻关系人,有权向侵权人丙请求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丙、乙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甲择其一进行主张,丙和乙任一债务人的履行将使债务归于消灭。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依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其他债务因目的实现而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具有独立性,各债务人承担的均是自身债务,不存在加重责任的问题,只是基于公平正义,根据利益补偿不得大于受到的损害或债务因目的实现而消灭的原理,应当限制债权人受领数个债务人的多重履行。不真正连带债务本质上是债权人相同和给付内容相同数个独立债务的偶然竞合。在不真正连带债务成立时,各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连带关系,他们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是由于他们各自与债权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所造成的自己的债务,其给付标的虽然同一,但他们相互之间并无法律关系。由于债权人只能实现一次债权利益,他应当在多个债权实现方式中加以选择,才发生债务之间的牵连关系,即债权人向数个债务人中部分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获实现,债权人得到的损害补偿不能超过损失范围,因此其他未履行的债务人的债务应随债权的实现而消灭,造成了履行债务的人替代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结果,形成“连带”之实
  基于上述特征,不真正连带债务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对外效力上,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向其它债务人请求为由而互相推诿;债权人可向不真正连带债务人进行同时或先后之请求,后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已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任一债权人为全部之请求,又可以为部分之请求。对内效力上,债务人间没有内部分担关系,因而不存在当然的内部求偿关系。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往往是由于最终归责于一个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该债务人负有终局责任,应当允许非承担终局责任的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向终局责任人求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甲可以选择根据房屋租赁关系要求乙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亦可以选择侵权关系要求丙承担上述给付内容。还可以选择同时向法院起诉乙、丙,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其可以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规定向终局责任人丙追偿。

  (作者单位:22650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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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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