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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不兑现 举报人状告税务局

http://www.dffy.com 2005-9-30 11:01:16 作者:赵克 王平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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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近年来,由于群众举报,查处了一批大要案,如河南吕净一举报平顶山市原市委书记李长河案、河北郭光允举报原省委书记程维高案和南京第一个公开身份的举报人兰贵来等在社会上都引起了强烈反响。因而举报也就成了一个热门话题,几乎在执法的各个领域被效仿,不是开通举报电话、公布举报奖项,就是作出相关承诺、兑现举报奖励等。但是,执法机关的这些承诺是不是就真的能够兑现呢?
  6月20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匿名举报转为实名举报后要求税务机关给予奖励的案件,其中的是非曲直着实耐人寻味。
          好友翻脸举报偷税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吕海波只身从灌南到徐州做酒水兼煤炭生意,直到2001年8月才以自己的名字命名注册成立了徐州海波责任有限公司。当初由于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吕海波在生意场上感到很难施展手脚,好在徐州的冯勇锋土生土长,帮助其打理生意不遗余力,这让吕海波非常感激。这样,二人便成了彼此不分你我、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俗话说,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有的生意人就是将生财之道瞄在了偷税上发了财,吕海波作为一个生意人自然也不会例外,而这对于冯勇锋来说也是心知肚明,一清二楚。就在冯勇锋和吕海波相处的过程中,彼此之间因意见不合等原因,慢慢地也就生出了一些过节,直到最后发生冲突,二人彻底摊牌分道扬镳,从此形同路人。
  也许是一种报复心理使然,或者是对吕海波的这种背信弃义行为心有不甘,冯勇锋决定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举报吕海波偷税问题。2003年6月11日,冯勇锋以署名“举报人:590418”的匿名方式,将吕海波的涉嫌偷税违法行为向徐州市税务稽查局进行了举报,并将举报信送到了税务稽查局举报中心。
  冯勇锋在举报信中说:“为维护国家法纪,严肃税法,打击偷逃税违法行为,特向你们举报吕海波以及与其交易相关单位的偷逃税情况。”举报信首先将吕海波与相关单位交易的偷逃税情况作了一个大概的介绍,即1999年至2001年8月,吕海波先后从江苏五粮神酒业有限公司和江苏省糖烟酒总公司淮海分公司分别以19-20元/瓶购进五粮神酒38000瓶、15-40元购进剑南福酒2800瓶,货款总计110余万元;从1999年5月开始,又先后从四川宜宾以15元/瓶购进四海春酒60000余瓶,货款约90万元。这些酒运到徐州后,吕海波将五粮神酒以33元/瓶、剑南福酒以40-78元/瓶、四海春酒以28元/瓶的价格分别与徐州一些煤矿和电厂等20多个单位进行了交易,总计交易价值300多万元,而其中绝大部分交易双方都互不开发票,采取以煤换酒或动用小金库现金支付的方式,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谁知,冯勇锋的匿名举报并没有瞒过吕海波以及与其交易的生意伙伴。冯勇锋却意外地接到了吕海波给自己打来的电话,让他不要再找税务稽查局了。明明是匿名举报,吕海波又是怎么知道的呢?对此,冯勇锋感到百思不得其解,并在再三权衡各方利害关系的情况下,索性将匿名举报转为实名举报,要求税务机关对吕海波的涉嫌偷税违法行为予以彻底查处。
  2003年11月23日,冯勇锋给徐州市税务局长写了一封信,反映吕海波偷税案“很不正常的稽查过程”。
  最后,冯勇锋不仅具实署名、注明写信时间,而且还留下了自己的联系电话。
          为兑举报奖励上法庭
  冯勇锋实名举报吕海波以及与其交易相关单位的偷逃税违法行为得到了税务稽查局的重视,并在此后陆续进行了查处。但是,作为举报人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后是否应该得到奖励以及具体的奖励数额,双方在匿名举报还是实名举报以及举报偷税如何奖励上产生了分歧。于是,冯勇锋就与税务稽查局打了一场要求税务举报奖励的行政官司。
  2005年5月25日,冯勇锋具状起诉徐州税务局(后又于6月6日变更被告为税务稽查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因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的奖金损失10万元以及为此案奔波近两年的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人身伤害风险费等合计2万元。
  冯勇锋在诉状中说,税务稽查局称他们查证吕海波偷税5万余元,而实际上是394200元;徐州一些煤矿偷税14万元,而实际上是1489200元,以上这些也仅仅是营业税,而企业所得税要比这大得多。由于税务稽查局对企业所得税迟迟没有查处结果,因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高达数百万元。同时由于本人的举报,使部分单位的偷税违法行为得到了查处,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兑现举报奖励和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2005年6月10日,税务稽查局针对原告冯勇锋的诉讼请求,提出书面答辩称:第一,原告不具备起诉条件。因为原告在诉状中的诉讼请求范围明确表述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行政不作为给我造成的奖金损失和为此案奔波近两年的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以及为此承担人身伤害风险费”。从其诉讼请求看,原告是要求赔偿行政机关不作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即要求给予国家赔偿。所以,本案应定性为行政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这一条件,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不具备起诉条件;
  第二、原告将被告徐州税务局变更为税务稽查局,其诉讼请求的变更属于程序违法。原告在诉状副本送达后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因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属程序违法,变更无效;
  第三、被告根据原告举报,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了查处,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2003年6月12日,我局举报中心根据原告的举报线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涉嫌偷税的企业,都分别依法进行了查处。
  税务稽查局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举报人应申请并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根据《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经国税机关对案件结案查实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举报人愿意领奖的,也应给予奖励。这就是说,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案件的奖励必须是根据举报线索、经国税机关对案件结案查实、能够确定举报人的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奖的,才能办理相关手续予以奖励。本案中,原告不但没有向我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而且至今也没有提出领取奖金的申请。
  该局根据原告举报的线索,对一些单位的涉税问题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查处理,共计查补税款118574.13元、罚款43731.29元,依据江苏举报奖励的规定,也只能给原告1000元以下的奖励。由此可见,原告主张的10万元奖金和两年的误工费、通讯费、交通费、人身伤害风险费2万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而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鼓励举报 当庭判履行
  2005年6月17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冯勇锋诉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奖励及行政赔偿一案。庭审中,合议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首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第一、原告是否具备起诉条件;第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否应得到支持;第三、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为行政奖励不作为行为;第四、是否应支持原告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对于上述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双方就上述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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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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