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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钓鱼钓出人命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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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0-13 19:05:00 作者:甲乙 朝晖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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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明堂亲属上诉要求泗阳县供电公司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2月16日,宿迁市宿城区居民陈明堂到位于泗阳县临河镇房湖村十五组一野生汪塘内钓鱼。在垂钓过程中,因鱼具碰到泗阳县供电公司泗洋线48号桩东110KV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事发后,陈明堂亲属向泗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泗阳县供电公司赔偿各种费用20万元。 泗阳法院一审查明,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参数,高压线杆上亦标明此线路为高压线路。触电地点的汪塘系野生汪塘。一审认为,泗阳县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的高度符合安全规定,杆塔上标明线路为高压线路,受害人在该高压线下钓鱼,作为成年人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性应有必要的认识,应当注意高压电的危险性,受害人在钓鱼过程中因渔具接触高压线致伤亡事故,其本人虽不希望或追求人身伤亡的结果,但损害是因受害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原告不能要求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因受害人违法所造成的损害。 一审宣判后,陈明堂亲属不服,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称:汪塘处在人员活动频繁地区,被上诉人应当在池塘内设置警示标志和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牌。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且本案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陈明堂在位于村外高压线下的汪塘垂钓,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发生触电事故,而其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不得向高压导线抛掷物体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垂钓致渔杆触及高压线遭电击死亡,对发生的该损害后果,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泗阳县供电公司在事故发生地上方架设的高压线路没有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技术参数要求,并在有关线路线杆上设置了高压线标志,故陈明堂死亡与供电公司架设线路之间无因果关系,泗阳县供电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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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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