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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赊购彩票十余万 中奖不成反赔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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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0-13 19:10:35 作者:史丽丽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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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彩票以期中大奖的行为本无可非议,然而如果不量力而行、购之有度,那"麻烦"就大了。近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彩票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购买巨额彩票达10万余元却无力支付费用的李某等二被告被判令支付原告彩票款102000元。 原告王某系某福利彩票经销业主。2005年4月25日,被告李某等二人共同在原告经营的福利彩票经销点购买XX型福利彩票,金额为36000元,当时二被告没有付款,4月26日,被告李某将36000元彩票款如期偿还给原告。当日,二被告再次在原告处购买XX型彩票,花销金额为102000元,当时二人也没有付款,于是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字据,该字据的内容为:欠福彩站老王102000元,下周一交款(2005年5月2日)。其后,二被告仍要求继续赊购彩票,2005年4月27日,原告电话告知二被告,不再向其二人赊销彩票。2005年5月2日,二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彩票款,原告遂即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清所欠的彩票款。 二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与其二人在购销彩票时曾有三条约定:一是按销售金额的3%向被告返成;二是可赊欠彩票款一周;三是被告要求打多少钱的彩票,原告就得打多少。对于该三条约定,原告予以否认,二被告在庭审中出具了录音资料来证明原、被告之间曾存在这三条约定,但原告认为该录音资料前半部内容听不清,否认其与二被告有三条约定。对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三条约定,法院认为二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仅有录音资料一份,系孤证,且该证据的主要内容是被告李某在欠付彩票款的情况下,主动向原告打电话进行询问,其内容以李某的讲话居多,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当时的情绪状态,该证据并不能完整地体现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为,仅凭该录音资料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所谓的"三条约定"。 在庭审中,二被告认为原告在销售彩票活动中违反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发行彩票应当遵循诚信和自愿原则,严禁以欺诈方式销售的规定,为证明其主张,二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发行销售彩票应当遵循诚信和自愿购买原则,严禁以欺诈方式发行销售彩票,严禁采取任何摊派或变相摊派等强迫性手段发行销售彩票";二被告为证明其所声称的有关原告违反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严禁赊销彩票的这一规定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威海市福彩中心于2005年3月8日作出的《关于严禁赊销彩票及严肃缴款纪律的通知》作为依据,该通知第1条规定"投注站严禁赊帐,一经举报查实,市中心予以停机整顿"。 法院认为,本案属一起买卖彩票合同欠款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争执的焦点有二个:其一是原告在销售彩票时有没有实施欺诈、误导行为;其二是在有关部门禁止赊销彩票的情况下,赊销彩票是否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焦点一:众所周知,购买彩票是否中奖,是一种具有偶然性、机遇性的行为,没有任何人能够预知开奖结果。现代社会彩票业已经是比较发达的行业,彩票的类型多、经销点众多、购买彩票的人数也多,无论是各种大众传媒还是民间小巷,谈论彩票的话题的众多,可以说,现代社会了解彩票的途径众多。本案中,二被告在答辩状中也声称,其二人"对XX型福利彩票的游戏规则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研究",由以上情况可以判断,二被告辩称原告在销售彩票时违反诚信原则、自愿原则、采取欺诈、误导行为,与事实不符。同时,二被告也没有就原告是否真正存在上述不当行为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于被告上述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焦点二:本案中,原告的确存在赊销彩票的行为,有关部门也的确禁止赊销彩票,但是,有关禁止赊销彩票的规定实质上是为了规范彩票投注站,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彩票投注站将彩票销售款及时足额上缴到彩票专用帐户,这一规定属于行业管理性规范,对彩票经营者无疑具有约束力,但管理性规范不一定属于效力性规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赊销彩票买卖合同无效。该案中,二被告购买彩票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应认定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二被告理应依约定按时付款。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山东文登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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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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