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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预售商品房被判赔偿百万

http://www.dffy.com 2005-10-21 19:32:10 作者:祥龙 均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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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9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沭阳县广宇实业有限公司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合同无效,除归还王国忠等五户每户购房款10万元外,并从2000年8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至;并赔偿王国忠等五户损失各 14.4万元。
  2000年3月16日原告王国忠等五户居民与被告沭阳县广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其开发的老年公寓别墅(每套面积约288平方米)出售给五原告每户一套,约定每套价格1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间为2000年8月30日。合同签订后,五原告分别在约定期限内交清购房款。但由于种种原因被告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五原告,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解决,五原告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退还五原告购房款50万元,赔偿五原告损失90万元,并承担五原告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房屋尚未建设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商品房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对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2004年房屋平均销售价以下的价格计算购买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差价款赔偿损失的主张,并不损害被告利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被告返还五原告购房款各 10万元、赔偿五原告购房款一倍的损失各 10万元、并赔偿五原告购买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差价损失各 1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宿迁中院上诉称,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上诉人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与被上诉人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在与其签定合同时,对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购房款一倍的损失没有依据。合同无效,上诉人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被上诉人的购房款及利息。同时,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因信赖而丧失的利益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该区位房屋现价与协议价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并无不妥,但应当根据缔约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上诉人应当承担80%的责任。一审判决根据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故宿迁中院终审作出上述变更判决。

  (作者单位:223800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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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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