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小小烟花“燃”出巨额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5-10-25 11:05:17 作者:吴杏萍 陈俊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在传统节日,人们喜欢燃放烟花爆竹来表达喜悦、欢快之情,特别是烟花,它因瞬间绽放的美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俗称“焰火”、“礼花”的烟花是一种易燃品,它给人们带来观赏感时,又存着不安全因素。尽管各地都出台了燃放烟花的各种规定,但因小小烟花引发的赔偿案仍然层出不穷。
  10月14日,宜兴法院对一起因烟花引发的财产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肇事医院赔偿受灾企业各项损失计人民币897840.76元,并承担诉讼费人民币16340元。
          烟花“惹祸”烧毁厂房
  2004年4月20日晚7时左右,宜兴某医院门口爆竹声响,烟花燃放,过往群众纷纷驻足观看,异常热闹。原来,某医院迎来了“喜事”,该院即将成为a医院的分院,21日举行正式揭牌仪式。为示庆贺,a医院专门从宜兴市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芳桥鸿运专售店购置了烟花和礼炮,在挂牌隔夜和当日燃放,燃放烟花具体由吉祥公司的人员操作。
  当晚,吉祥公司工作人员王国才等5人为医院燃放了10箱礼花和9个礼炮,整个过程约20分钟。当烟花燃后空气中的“火药味”还未褪去时,和桥消防中队接到报警电话,称江苏润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仓库失火,和桥中队立即和宜兴市公安消防大队取得联系,组织力量火速赶到现场,经过奋力抢救,于20时10分终将蔓延的大火扑灭。虽经全力抢救,但经1个多小时的燃烧,润禾公司仓库内的棉织物已所剩无几。
  火情消除后,宜兴市消防和公安部门立即进行了现场勘察,勘察人员发现,a医院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有好几个坑,方向都斜对着润禾公司厂房,公司主车间和仓库屋顶有很多烟花残骸,还有的落在屋顶呈未炸开状。当天刮的是东南风。
  与a医院仅相隔一条马路的润禾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是一家中小型纺织品进出口企业,主要生产服装、床上用品等,并供出口,全厂有职工180余名。事发当天,因和桥镇全天停电,润禾公司安排职工全部休息,公司董事长褚中芳和另外一人负责值班,下午5时30分,两人进行常规检查后也都下班回家。晚7时30分左右,褚中芳在家中接到了厂里失火的电话。
          火灾认定一波三折
  事故发生的当晚,宜兴公安局找了相关人员进行了谈话,并会同消防大队在和桥派出所召开了火灾事故分析会,初步确认火灾是由于燃放烟花引起。2004年5月17日,宜兴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为a医院燃放烟花爆竹飞入润禾公司仓库窗前纺织品上起火并蔓延成灾。
  但宜兴市公安消防大队没有及时将认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直至诉讼中,才将认定书向当事人送达。送达后,a医院不服,申请宜兴市公安局重新认定。2005年1月5日,宜兴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维持该认定的决定书。
  然而a医院仍不服,又于2月16日向宜兴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宜兴市公安局认定书及决定书。3月3日,a医院申请撤回起诉。3月7日,宜兴市公安局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认定书和决定书。
          协议难成 对簿法庭
  因润禾公司投保了财产险,2004年4月21日,江苏中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润禾公司委托,来到火灾现场进行查勘、估损,2004年6月15日出具了公估报告,该公估报告认定火灾损失为897840.76元,其中,固定资产(包括铝合金窗、彩钢板、厂房墙面修理费)损失为2514.94元,设备(两台拉毛机)损失为81920元,流动资产(各种棉织物)损失为794245.82元,账外资产(棉织物边角料及白色塑料筐)损失为11400元,施救费用为7760元。
  公估报告还对流动资产中的网眼罗纹衫2196件、毛串衫3667件作出说明:因上述二项货物完全烧毁,残留物很少,根据保险双方的查账笔录的清单中有此二项物品及数量,并由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某医院、和桥派出所及润禾公司经现场试验记录相佐证,认定这二项货物以烧毁处理。公估公司在核损栏中还注明受损货物的评估价格是按市场价扣除增值税后计算的。
  与此同时,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受和桥派出所的委托,于2004年4月28日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并于同年5月27日作出火灾损失为984298元的鉴定评估书。
  事后,遭受重创的润禾公司就赔偿事宜和a医院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数额悬殊未达成协议。
  2004年11月30日,润禾公司将a医院、某医院诉诸宜兴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公司财产损失98429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认定“火起医院”
  2005年9月15日,宜兴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双方经举证、质证,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争议焦点。
  一是火灾与燃放烟火有无直接关系。a医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虽然消防部门曾认定火灾原因为a医院燃放烟花引起,但现该认定已被撤销,故润禾公司主张火灾是由医院引起依据不足。
  二是侵权主体。a医院认为,燃放烟花与吉祥公司签有协议,并提供了其作为甲方与王国才作为乙方以吉祥公司名义签订的“燃放烟花晚会协议”。协议载明:甲方于2004年4月20日晚在某医院的烟花晚会由乙方承办,乙方必须确保安全,如发生烟花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等。按协议燃放烟花造成的火灾后果应由吉祥公司承担,故润禾公司起诉的主体有误。
  三是损失数额。a医院认为,润禾公司主张的损失984298元不真实,提供的两份评估报告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实际损失不超过45万元。
  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成为泡影。
  对于被告的辩称,负责此案审理的合议庭进行了认真合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因果关系。宜兴法院认为,虽然公安消防机构按消防法规定有权对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但该认定并非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本案中,对于火灾产生的原因,宜兴市公安消防大队已作出了认定,虽然该认定已被宜兴市公安局撤销,但公安撤销该认定是因程序违法而非实体错误,结合该认定书所依据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综合分析事发当天润禾公司停电停工、a医院燃放烟花且有烟花飞入厂区、当天的天气状况等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可以认定本案火灾为a医院燃放烟花引起。
  关于主体。宜兴法院认为,根据协议内容及王国才燃放烟花为收取报酬的特点,该协议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法院认定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a医院对王国才的代理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法院认为,a医院与某医院均为独立法人,虽然a医院是为庆贺某医院成为分院而燃放烟花,但某医院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且没有过错,故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宜兴法院认为,比较两份报告,作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公估公司所出具的公估报告更专业、更详细,反映了事故的全部内容,并就损失的确定收集了相关证据,公估报告的证明力大于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评估书。而a医院对其损失不超过45万元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认定润禾公司所受损失为897840.76元。
  综上,宜兴法院认为,a医院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查看吴杏萍 陈俊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火灾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徐融

相关文章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8-5-3 9:52:24)
· 火灾原因不明引发赔偿纠纷 (2007-1-30 18:57:13)
· 九旬老太吸烟 不幸葬身火海 (2006-4-28 18:32:09)
· 常德“火烧连营”是不可避免的吗? (2004-12-23 15:15:59)


上一篇:买卖摩托车引发的风波 (2005-10-24 19:00:23)
下一篇:394元“问题发票”砸掉万元月薪“金饭碗” (2005-10-25 11:06:2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