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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元“问题发票”砸掉万元月薪“金饭碗”

http://www.dffy.com 2005-10-25 11:06:29 作者:许冰峰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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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诚信对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关系企业的生存发展的重要作用,于是,对员工的诚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惠普上海分公司苏州办事处的工程师李上就因为一张无法解释的报销单被公司辞退,原本月薪逾万的工作就因为394元餐费而泡汤。
            餐费发票惹出事端
  2005年1月12日,李上像往常一样填写了《每周费用报告》,并交与经理进行费用报销,其中有2004年12月28日在川福楼的餐费发票(计人民币394元),事由填写的是与杜某和石某吃饭。经理收到费用报告和报销发票后,对其中2004年12月28日的餐费发票产生怀疑,并写明“问题发票”,不同意报销该笔餐费。
  为了谨慎起见,经理向电子公司的杜某和石某核实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杜某和石某进行调查,两人通过电子邮件反映在2004年12月28日未与李上一起吃晚饭。李上于是有了虚报餐费的嫌疑,经理通过电话向李上核实该餐费发生具体情况,李上以记不清为由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2月2日至2月6日期间,李上经公司同意休有薪年假。然而就在休假的第二天,李上就接到公司的电话,说他由于违反《惠普业务经营准则》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于2005年2月5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月7日至2月15日为春节假期,2月16日,李上照旧去了单位,希望通过自己的解释留有挽回的余地。一进办公室,李上就收到了公司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眼看事情没有了转机,就同意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然而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
  之后,李上向苏州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李上因不服仲裁裁决,于2005年5月11日向法院起诉。
            “问题发票”各有说法
  关于餐费为394元的发票的真实性问题,公司方面没有异议。李上说,既然公司承认发票是真的,那也说明了其填写的每周费用报告单的费用是真实产生的。他说他解释问题发票的时间是2005年2月2日,而发票开具的时间是去年的12月,由于相差两个月之久,所以,不记得跟哪个客户一起吃饭了,况且客户也不可能来证明吃了这饭的;公司以电子公司客户的确认为准是不对的。
  对于客户邮件确认,李上认为公司方面有可能伪造。李上同时指出了确认邮件的疑点:此书证上“李尚”的写法不正确,发此信的人应该是知道“李上”的正确写法的,因为其之前给他发过信的。
  公司方面的意见是,只要基于业务往来的请客吃饭可以认可,但李上无法证明其和谁吃饭,对公司的核实情况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客户邮件确认说明《每周费用报告》上填写的杜某和石某在12月28日并未与李上一起吃晚饭,李上的该报销发票属于“问题发票”,意味着李上报销申请属于虚报。公司认为李上在报销问题上有不诚实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明示的管理制度,违反了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虚报费用违反规定
  2002年2月,李上进入被告惠普苏州办事处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李上应遵守公司依法指定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李上应承担以下义务:1、谨慎、诚实、尽职尽责尽力完成本职工作,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2、应遵守《惠普公司商业道德准则》;如有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惠普上海分公司的《商业道德准则》规定:惠普各级员工必须遵守这些准则及相关政策和准则,未遵守本准则将被视为失职行为,因此可能会被解雇;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不真实或使人误解的账目列入账簿或凭证中。惠普上海分公司的《关于违反公司报销政策的处分制度》同时规定:SGBC会负责检查员工的所有费用报告,对未按公司政策填写费用报告的员工提出疑问,如果员工不予配合、不予解释或解释不属实的,将给予处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有证据显示员工故意违反公司商业道德准则行为的,一旦发现立即辞退。
  惠普上海分公司觉得李上在报销问题上有不诚实行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惠普上海分公司的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员工守则》、《惠普业务经营准则》以及《关于违反公司报销政策的处分制度》等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惠普上海分公司根据原告的《每周费用报告》,对2004年12月28日的餐费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填写情况不属实,后向原告核实时,原告未能汇报清楚并作出合理解释,被告惠普上海分公司认为原告在报销问题上有不诚实行为,根据本企业规章制度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所主张的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1421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6851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8425元、按月工资14212元补发从2005年3月至诉讼结束期间的工资、按月缴5075元补缴从2005年3月至诉讼结束期间的每月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10月17日,苏州金阊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原告李上与被告惠普上海分公司的合同解除,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待通知金、补发工资、支付补偿金和补交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的诉讼请求。(文中李上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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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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