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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把肇事男友告上法庭

http://www.dffy.com 2005-10-27 10:26:10 作者:张定生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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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相爱的恋人因为一次车祸,女方致残。为了还清感情债,男方愿意赔偿10万元解除婚约。3年过后,女方认为赔偿过低,便一纸诉状将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赔偿55万元。10月21日,南京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吃喜酒酿成惨剧
  家住江宁龙都的小霞是一位聪明伶俐的姑娘,勤劳善良。20岁的她凭着自己的手艺在龙都开了一家理发店,自谋职业。这期间,她还找到了自己的白马王子小伟。两人相亲相爱,形影不离。1999年10月13日晚,小伟骑着摩托车带着小霞去朋友家吃喜酒。吃过喜酒后,天色已晚,小伟带着小霞一道回家。谁知,当小伟骑车行驶到龙都村前塘西村时,不小心摔倒,小霞栽到了路边的电线杆上,造成头部受伤,当场昏迷。为了抢救小霞,小伟在路人的帮助下,将小霞紧急送往南京市第一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小霞为外伤性持续性植物状态、重型颅脑损伤、左颞额硬膜下积液。看着小霞的伤情,小伟很内疚,多方筹钱为小霞治疗。小霞的父母看着眼神呆滞的女儿,很是伤心,一边向亲戚朋友借钱给小霞治病,一边叮嘱小伟要照顾好小霞。为了安慰小霞的父母,小伟承诺不管以后小霞怎样,自己一定会照顾小霞的。小伟的言行,当时的确给小霞的父母不少的慰藉。
            愿赔偿解除婚约
  在医生的治疗和家人的精心照料下,小霞从昏迷中苏醒,终于脱离植物人状态,神志也基本苏醒,但仍四肢功能差,不能站立。此时,已花去医疗费近5万元。2002年3月11日,因家庭经济困难,小霞父母终无力继续给她治疗,忍痛让小霞出院。因为有小伟当时的承诺,尽管自己家中困难,小霞的父母也没有向小伟提出要求赔偿。小霞出院后,开始小伟还能去看看,并购买一些营养品。由于小霞在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都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连生活都不能自理,时间一长双方的感情开始淡薄,再加上双方家人多次发生矛盾,这又使小伟产生了一些想法。为了还清这笔感情债,2002年3月14日,小伟找到龙都村民委员会,要求对自己与小霞的伤后赔偿问题作一了断。在村委会、调委会、司法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伟一次性赔偿小霞损失10万元,赔偿款于2005年3月14日付清。小伟付清赔偿尾款后,按照农村的习俗,以“挂红”表示与小霞解除婚约。思维一直停留在当初与小伟热恋状态时的小霞,当从别人口中知道自己深爱的小伟和自己解除了婚约,并与别人成家的消息后,大脑又受到很大刺激,病情急剧恶化,日夜不眠,狂躁不安,一次次在纸上写着“小伟我想你”“你为什么不要我”等词语;并不听劝阻,多次爬院墙要到小伟家去。无奈之下,小霞的父母只好轮流值班,寸步不离地监护着女儿。
            讨说法告上法庭
  看着女儿的病情一天天加重,小霞父母心急如焚。今年5月25日,经南京脑科医院鉴定,小霞因脑挫伤致轻度智能损害、中度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四肢运动障碍(肌力4级),工作生活能力严重受限。6月3日,小霞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中度精神障碍构成四级伤残,四肢运动障碍构成四级伤残。一贫如洗的父母为了给女儿治病,早已债台高筑。万般无奈之下,小霞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小伟告到江宁法院。小霞的母亲在诉状中称,小霞的病情给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负担,2002年3月14日,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原告对病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对原告显失公平,她请求法院依法应予变更协议并判令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55万元。小伟拿到起诉书后,感到突然,他认为自己在小霞受伤后已出过一些医疗费用,且双方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小伟在诉状中称,在那次车祸中,小霞也有责任。因为当时他们之间系恋爱关系,小霞对自己的相关情况都十分了解。小霞既然自愿与自己同骑一辆车,即可说明原告是自甘风险,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宁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两次开庭,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自愿补偿给原告方1万元,并当庭给付2000元。
  【法官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只有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一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原告小霞的父亲在女儿轻度智能损害、中度精神障碍的情形下系其法定代理人。他与被告小伟经村委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镇司法所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小霞的身体状况及家庭困难是值得同情的,但法律不能代替同情,此案双方愿意接受调解也是值得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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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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