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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女孩,你不该轻生!

http://www.dffy.com 2005-11-1 12:12:21 作者:朱玉世 唐爱霖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2005年的春天,就读于兴化市张郭镇某校的初三女生赵秋云的心情一直开朗不起来。3月22日下午第四节活动课,赵秋云向班主任黄老师请假,要求提前回家。黄老师按照学校规定,没有准假。赵秋云于是丢下书本,自行离开了学校。当晚,就传来赵秋云喝下农药死亡的消息,老师和同学既震惊又惋惜。
  赵秋云死亡后,其父母赵永兵、李三英认为女儿是在校学生,遂与学校纠缠。在当地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赵秋云服毒自杀之死动因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学校不负任何责任。学校出于对赵秋云及其父母丧女的同情,组织教师捐款10500元并争取保险赔付10000元,合计20500元。此款学校赠予赵永兵夫妇,以安抚赵永兵夫妇丧女之痛,接济家庭开支。家长赵永兵夫妇及亲戚承诺今后不再与校方纠缠,不再到政府及相关部门无理取闹。”
  协议签订后,学校履行了协议内容。
  今年6月初,赵永兵夫妇又将学校告上法庭。理由是:2005年3月22日下午,赵秋云因与其他同学发生纠纷,利用学校管理上的漏洞,负气离校回家服毒自杀死亡。被告作为教育管理单位,未尽到教育管理的监护责任,导致赵秋云服毒身亡。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协议中,虽然写明原告不再与校方纠缠,但并没有放弃追究校方责任的权利,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672元。
  学校辩称,学校在教学管理上没有任何漏洞,原告之女服毒自杀身亡与学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况且事发后双方经派出所、镇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已经生效并得到履行,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秋云之死,学校该不该赔偿﹖
  赵秋云从2004年9月开始就读于张郭镇某学校初三年级。在这个班上,赵秋云和一个男生以兄妹相称。有的同学说,他们从上初二时关系就不一般,说不清是同窗友情还是朦胧爱情。还有的同学说,自从初三分班后,两人不在一个班,那个男生又和另一个女生要好了,赵秋云找过他几次,但关系没有恢复……事后,同学们的这些话得到一些验证,该男生之父出于同情贴补了赵秋云父母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秋云作为一名已满16周岁的中学生,正值人生花季,应当保持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人生道路上所遇到的各种矛盾,可惜的是她选择了一种消极、错误的方式回避矛盾,不仅是对生命的漠视,也是对自己和家庭极端不负责任,其死亡不仅给其父母带来了心理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社会留下了遗憾和惋惜。被告张郭镇某学校在赵秋云死亡后,出于对死者及其父母的同情,组织教师员工捐款10500元,并争取保险赔付款10000元给付两原告,此举体现了老师的怜惜之心,符合社会公德。
  法院认为,导致赵秋云服毒自杀的原因并非被告在教学管理中不当行为所致,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而非监护责任。赵秋云作为一名中学生,应当听从老师的教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集中精力学习文化知识。但其在老师不准其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校,服毒轻生,学校无法预知,其行为产生的责任应归于本人。在此情况下,原告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缺乏事实根据,也有牵强苛求之意。
  法院还认为,赵秋云死亡后,原、被告双方经当地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是各自真实意思的反映,并且履行了协议的内容。协议载明赵秋云父母承诺今后不再与校方纠缠,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已经解决了因赵秋云死亡所引起的责任划分、经济接济等问题。现原告关于“协议中不再与校方纠缠,并不代表放弃追究学校责任的权利”的主张,既不符合协议内容的通常解释,也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永兵、李三英要求被告兴化市张郭镇某学校赔偿36672元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后,两原告没有上诉,而留下的只有痛苦:女儿,你不该轻生……(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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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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