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因删一句话 报社成被告 |
|
| http://www.dffy.com 2005-11-3 9:34:06 作者:李海明 来源:江苏法制报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投稿人认为报社删稿不当而把报社告上法院,日前,无锡中院民三庭依法驳回了投稿人的这一诉讼请求。 刘枫(化名)是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经理,今年6月20日,他将自己写作的《如何判断房价是否合理》一文传真至某报社,次日,该文就被刊登在该报的“经济房市”版上。可见到自己的作品被采用了,刘枫并不高兴,他觉得报社未经自己同意,删除了文章中最重要的一句话,因此将报社告上了法院。 刘枫诉称,报社未经作者同意,将文章中最重要的一句表述“根据这一基本方法我们可以判断,当前的房价是不正常的,至少可以认定是偏离了正常合理的价值”给删除了,会使读者产生误解,违背了自己的观点,侵犯了自己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报社赔礼道歉,并重新全文刊登。 报社认为,报社对来稿有最终审定权,有权对来稿文字进行编辑、删减,报社的编辑、修改行为是合法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报社删了一句话是否侵害了刘枫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法院认为,判断作品完整性是否受到损害,主要应当考察作品主题、表达形式、基本内容的完整性是否被不当增删或歪曲。本案中,刘文的主题是“如何判断房价是否合理”,下列三个分论点,被删除的一句话既不能论证分论点“只有健康的市场才能体现真实的供求关系”,也缺乏相应论据表明该结论,更与主题没有直接关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报社等出版机构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因此,报社对刘文的删节既不具备违法性,也未曲解或破坏刘文的同一性或完整性,故并未侵犯刘文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于10月下旬提起上诉。
查看李海明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著作权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徐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