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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福尔摩斯”被告上法庭

http://www.dffy.com 2005-11-3 9:34:39 作者:许惠珍 金敏婷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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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一“市场调查事务所”调查不力,日前被委托人告上法院。11月2日,苏州金阊区法院调解审结了此案。
  2004年9月23日,李欹(化名)为收回50万债务,与“市场调查事务所”签订了委托调查合同。合同约定:“市场调查事务所”负责寻找许某下落,并了解其资产情况,便于李欹通过合法途径将借款收回。约定的调查期限为180天,调查结束后费用为8.5万元。按约定,李欹当场支付了5000元的定金。半年后,李欹发现该所高侦探没有给他带来任何消息,于是要求退回定金,但高侦探认为虽然调查暂时没有结果,但已花费了不少调查费用,所以不愿退回这笔款子。
  无奈之下,李欹只得将高侦探告上法庭。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高侦探退回定金5000元。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偷拍”证据的有效性方面开了一个口子,即: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法的方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这一规定从某种程度上为民间调查机构拓宽了生存空间。从目前情况看,市场调查事务所接待最多的业务是调查婚外情和寻找债务人下落及其财产情况。调查事务所按合同要求进行了调查,花去了费用,在一无所获的情况下,客户是否需要付费?在调查材料不尽完善时,客户又如何付费?随着这类业务的增多,类似的纠纷也会不断增多。因此,市场调查事务所在保证调查手段合法的前提下,双方应尽可能细化可能遇到的情形,事先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纠纷。有关管理部门也应对这一新生事物给予充分关注,以规范市场,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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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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