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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空降”伤人 管理人赔偿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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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1-6 19:12:16 作者:史丽丽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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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二楼的一块窗户玻璃突然被风刮落,结果将楼下的晨练者砸伤,日前,文登法院依法对这起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楼房管理人张某赔偿原告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千余元,楼房产权人宏顺公司因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2004年12月24日清晨,原告于某在宏顺公司楼前参加晨练健身活动。因晨练者较多,需要依次进行,于某便坐在楼下的台阶上等候。不料想,一块玻璃突然“从天而降”,将于某的左手部、左足部划伤,随后于某便被同行的晨练人员送到医院治疗,共住院14天,花费3000余元。事后,王某将楼房的产权人宏顺公司及楼房的管理使用人张某告上了法庭。 被告宏顺公司辩称,自己虽然是楼房的产权人,但已将该楼房出租给被告张某管理使用,在合同期内被告张某并未向公司提出过关于维修窗户的请求,公司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张某否认原告的伤是被其租用的楼房窗玻璃掉落所致,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持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原告事发经过的陈述和现场证人证明,可以认定击伤原告于某的玻璃是从被告文登宏顺公司二楼窗户上脱落的。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者张某在使用过程上未向房屋的产权人文登宏顺公司提出过维修窗户的请求,文登宏顺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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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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