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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接触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http://www.dffy.com 2005-11-10 19:27:23 作者:徐英杰 孙波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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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行车安全对每一位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来说都是一种义务,从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来看,多是因车速太快或转向未注意安全所致。一个小伙子骑摩托高速行速,由于车速太快,竟然吓伤了一位骑自行车的高龄老汉。11月1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没有接触点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被告沈峰一次性赔偿原告杜平医疗费等损失计人民币9000元,原告其余损失自己负担。
  原告杜平,男,81岁;被告沈峰,男,20岁。2005年7月3日,沈峰驾驶自己购买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正在急速地行驶,突然发现前方不远处有一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老汉骑着自行车正欲左转弯,如果不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一起严重的撞车事故就会即刻发生。此时,沈峰边刹车减速,边按喇叭警告,同时将车头转向左侧的小路,当摩托车从老汉身边滑行过小路之后,骑自行车的老汉杜平因紧张过度等原因已倒在路面,并因此摔伤,可沈峰认为自己没有碰到杜老汉,则驾车离去,杜老汉被得讯而来的家人送往医院抢救,为此花费医疗费用10000余元。杜老汉认为自己受伤是因沈峰驾车刮倒所致,遂找到沈峰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杜老汉于9月10日将沈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庭审中,沈峰主张自己的车与原告的车无接触点,自己驾车并没有碰到原告,故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沈峰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中,由于车驶太快,以致其发现前方的原告转左弯时出现避让危机,原告由于年事已高,加之受到被告形成的危险行为惊吓,从而倒地受伤,双方间形成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虽然双方的车辆没有明显的接触点,但原告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年逾八旬的原告,其骑车行驶时没有充分注意行车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经向双方当事人明法释理,原、被告自愿达成了如上协议,并得到法庭依法确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221233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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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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