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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求助领导 超越时效难胜官司

http://www.dffy.com 2005-11-22 19:03:40 作者:钱军 顾星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本案中,2003年12月,亚东食品公司对原告陈某要求给付医疗费的请求予以推诿后,双方的劳动争议已经发生,五原告应当在60日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但五原告在此期限内并未提出仲裁申请,仅仅发电子邮件向县领导求助,但这种行为不能视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因此不能导致仲裁时效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由于当事人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尽管法院已收案,但当事人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226600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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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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