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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机房开进居民小区被判令拆除

http://www.dffy.com 2005-11-24 9:44:41 作者:冬月 卢国平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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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通信公司在居民区内租房开设机房,楼上住户认为其存在消防、辐射、安全等方面的隐患,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11月21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从人身权优先的角度出发,判令通信公司6个月内拆除机器,停止将该承租房作机房使用。
  今年8月,南通一家通信公司承租市区不临街的郭里园小区161幢101室,破开路面埋管线,并破路面、在外墙基处打洞穿管线入室,建设电话交换机房,将住宅改作经营之用。该公司的以上行为没有取得楼上邻居的同意,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或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从施工开始至机房投入使用,公司与居民双方矛盾不断。101室楼上的三户居民作为原告,将通信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将101室改作为电话机房,对其他住户有消防、辐射、安全等隐患,其气味对他们造成损害;同时,机房设置导致楼下来往人员增多,也带来车辆噪音,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不便,影响小区安宁,也增加了安全隐患。要求该公司拆除机房,拆除挂在外墙上的电线,停止侵害。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将挂在外墙上的电线拆除。
  法院认为,三原告提出被告擅自改变居民住宅为营业用途,导致小区内不确定人流、车流及小区的不安全系数增加,对三原告生活安宁带来影响的陈述,乃生活常识的范畴,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在相关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结合证据,对三原告的该陈述基本予以采信。但是,三原告就侵权后果、侵权程度方面缺乏相关举证,故法院推定被告的上述侵权在现实程度上尚不严重。该案处于可判令拆除机房与通过完善后保留之间。因此,崇川法院在处理时对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判决的价值导向等多方面进行了周到衡量。
  依据我国的立法思想,在诸多权利中,人身权(包括由人身权派生的与人身相关的权利)应当是最基本,同时又是最重要的权利。当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得到最优先保护。因此,支持原告的请求更符合立法思想、权利保护的优先规则和人文关怀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设有序、规范化的小区,有利于居民小区向文明、进步方向发展。同时,在价值导向上可以预防类似被告行为的继续发生。
  兼顾到各方利益,崇川法院判决,通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拆除郭里园新村161幢101室内的机器,停止将该承租房作机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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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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