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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以原告的名义起诉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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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1-30 18:31:55 作者:郭玉祥 贲卫东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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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5月10日,法院收到徐某诉曹某侵权纠纷案件,在审查了起诉方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及证据复印件,并且起诉方预交了诉讼费后,立案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曹某早已向徐某履行了义务,徐某并未就此案向法院起诉,系他人借徐某的名义所引起,且徐某对起诉不予追认。 【争议】 他人持徐某的身份证起诉,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预交了案件受理费,法院予以立案、审理并无不当。但事实上是他人借徐某的名义起诉,就不存在实体上的诉讼请求,法院继续审理并予以判决没有实体法基础;该案已立案进入审理程序,又不能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于该案如何处理,存在4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原告没有起诉,则诉讼程序无须继续进行,可直接予以裁定终结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没有起诉,已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应自始归于消灭,故应裁定撤销案件。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决定撤销案件。 【评析】 本案的原告并没有起诉,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具备原告已起诉这一前提条件;且诉讼费并非原告预交,当然也不能裁定由其负担,否则,岂不造成没有打官司的人反倒要负担诉讼费的结果。因此,第一种意见不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终结诉讼的情形是特定的,没有兜底条款,原告没有起诉这一情形不在其列,因此,裁定终结诉讼亦不当。裁定撤销案件虽有其合理性,但难以操作:将案件撤销,即不产生立案、审理所产生的程序上、实体上的任何效力,使该案自始至终归于消灭。以此种方式结案,案件似不应分配案号?但不分配案号,原分配的案号如何处理?没有案号卷宗如何归档?因此,裁定撤销案件不妥。至于决定撤销案件,除了前述理由外,决定只能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所遇到的特殊情况,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作出的处理决定,决定的本身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终结、终结。所以诉讼程序一旦开始,则不能用决定来予以撤销。 那么,该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表述为“驳回本案的起诉”;对于本案诉讼费以决定的形式予以收缴。其理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的原告实为他人,无论该他人是否查实,“驳回本案的起诉”均可囊括。诉讼费问题,对照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本案他人以徐某的名义起诉,属于恶意诉讼,可认定为进行非法活动,对所交纳的诉讼费用予以收缴,既起到了惩戒作用,也使诉讼中发生的费用得到了相应体现。
(作者单位:226600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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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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