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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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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2-1 20:29:45 作者:刘金龙 朱来宽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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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周某路遇其本族堂弟周甲,周甲告之其与王某等人发生争执自己吃了亏,周某为替堂弟周甲泄愤,纠集了赵某、李某、张某、吴某等人到王某家找到了王某,对王某进行了殴打,致王某轻微伤。 [分歧] 对于本案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不应定为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的互相殴斗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纠集多人结伙殴斗的行为。本案中发生殴斗的地点是在王某家中,受伤的是王某,故周某等人侵犯的客体应为王某的人身权利及侵犯住宅权利,而非公共秩序。结伙殴斗是双方或多方以暴力相互攻击的行为,双方均应有互殴的故意,而本案中被害人王某虽与周甲发生过纠纷,但事态已平息。其在家中并未料到周某等人会闯入其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后其奋力反抗,属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与周某等人互相殴斗。而周某等人前去报复泄愤,主观上也是为了教训一下王某,这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因而本案客观方面亦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意见本案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所谓公共秩序是指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并依靠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制度、社会公共道德准则、风俗习惯来建立和维持的包括社会生产、经营、管理、生活等方面在内有条理的正常的社会运行状态。它是指社会成员共同生活于社会中的共同生活体的秩序,因此,既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又包括非公共场所秩序。本案中,周某等人闯入王某家中,并对其进行殴打,侵犯了王某正常的生活秩序,亦即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的典型状态是对立双方分别纠集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多人互相殴斗才能构成。但并未要求行为人双方都必须具备互殴的故意,一方具备了互殴故意,纠集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即使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也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周某纠集他人前往王某家的目的虽为教训一下王某,但可以推断出周某及其同伙已做好了与王某进行殴斗的准备,主观上具有互殴的故意,因此,虽然王某并无互殴的故意,但周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了聚众斗殴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单位:4228232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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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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